趙某在午休時間外出游泳不慎溺水死亡,其父母將雇主和魚池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各項損失27.8萬余元。
近日,延慶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馮某雇用趙某種蘑菇,每天管接管送,中午管飯。2008年8月1日中午休息時,天氣炎熱,趙某到于某的魚池中游泳,不幸溺水死亡。
趙某父母認為,馮某沒有盡到安全教育義務,魚池管理者于某沒有設置禁止游泳的標志。兩被告應對趙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馮某稱,趙某在午休時間擅自到他人的魚池內游泳死亡,與雇傭勞動沒有任何關系,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于某稱,魚池并非公共游泳場所,且魚池設有禁止游泳的標志,趙某擅自到魚池內游泳死亡,是其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后果。
法院認為,趙某在非工作時間到非工作地點,從事與雇傭勞動沒有任何關系的游泳時溺水死亡,其游泳行為與雇傭勞動沒有必然聯系。
原告要求雇主馮某賠償經濟損失沒有依據。
而于某的魚池并非公共場所,也非游泳設施,原告之子擅自到魚池內游泳死亡。于某對趙某的死亡也沒有責任。
故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記者付中通訊員尤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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