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有望創設家庭暴力投訴首辦責任制,相關部門誰先接到投訴就該誰先受理!昨天,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了法制委關于對市十三屆人大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關于重新制定〈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該草案還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制止性騷擾。
率先創設首辦責任制
該草案在全國首先設立家庭暴力投訴首辦責任制。草案規定,對于家庭暴力的投訴,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村(居)民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組織誰先接到投訴就該誰先受理。首辦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受害婦女實施救助。
維權意見書60日答復
草案還創設了婦聯維權意見書答復制度,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婦聯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發出維權意見書。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在接到維權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查處情況書面答復婦聯。
草案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在職責范圍內及時救助受害婦女,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擴大生育險覆蓋范圍
草案反對用工的性別歧視。草案規定,用人單位的招聘信息中不得含有歧視女性的內容,否則由廣告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草案還細化了關于生育保險、生育救助方面的規定,擴大了本市孕產婦生育保險和生育救助的覆蓋范圍。補充了政府對貧困或者殘疾的高中階段女學生提供資助的義務規定。
用人單位須制止性騷擾
在現實生活中,很大部分性騷擾發生在婦女的工作場合。對此,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應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在本單位內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并設定女職工遭受性騷擾后的投訴救濟渠道。草案還規定禁止利用職務、雇傭、監護、教育、撫養等便利條件對女性實施性騷擾。
“外嫁女”權益受保護
侵犯“外嫁女”權益在廣州常有發生,草案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因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而侵害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記者胡軍、通訊員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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