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6天的審理,轟動全國的陽宗海砷污染案在云南玉溪澄江縣法院審理完畢。被告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錦業公司”)被認為是造成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一系列調查報告是否具有科學性和公正性,成為本案幾天來的辯論焦點。針鋒相對的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辯論和質證甚至一度達到白熱化的程度,以至于審判長特別強調“控辯雙方要注意用詞,要有理有據進行,不得使用諷刺、人身攻擊等語言”。
由于調查報告在本案中的重要性,被告向法院提出了對陽宗海砷污染源和污染途徑重新進行科學分析和鑒定的申請。經過合議庭合議,法院駁回了這一申請。
代理律師:檢方調查報告疑點重重
澄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錦業公司使含砷生產廢水在整個廠區內外環境循環,以地下滲透、地表徑流方式進入陽宗海,導致陽宗海水砷濃度自2007年9月開始上升,至2008年7月砷濃度值超過V類水質標準,從II類下降到劣于V類,導致飲用、水產品養殖等功能喪失,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具體為:2001年以來,錦業公司違反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相關規定,在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下,先后擅自技術改造改擴建年產2.8萬噸硫化鋅精礦制酸生產線兩條、開工建設年產8萬噸磷酸一銨生產線一條。
在上述工程施工中,澄江錦業沒有同時建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建成投產后,使用砷含量超過國家標準的硫化鋅精礦及硫鐵礦作為原料生產硫酸,再用硫酸生產磷酸一銨。
此外,沒有按照后期補辦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監管部門的要求,建設規范的生產廢水收集、循環、排放系統及廢固堆場,長期將含砷生產廢水通過明溝及暗管直接排放到廠區內一個沒有經過防滲處理的天然坑塘內,將含砷固體廢物磷石膏在3個地點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時直接將生產廢水抽至廠外排放。擅自開挖3個洗礦廢水收集池,未做任何防滲處理,抽取含砷廢水進行洗礦。
澄江縣檢察院認為:被告單位澄江錦業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排放、傾倒有毒物質,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后果特別嚴重。被告單位澄江錦業及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國家法律,應當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在法庭上堅持認為自己“沒有污染陽宗海行為”。其代理人馬軍、郭慶等律師認為,公安機關移送澄江縣人民檢察院的的證據中,認定錦業公司是造成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的直接證據,是由云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具的《陽宗海水體砷污染事件的鑒定結論》,以及組成部分的《關于云南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污染陽宗海水體事件調查的專家組意見》及其附件、《云南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廠區及周圍區域環境水文地質調查報告》及其附件、云南省環保局《陽宗海水污染事件調查報告》、云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陽宗海水體砷污染環境監測報告》。但“這些材料存在諸多疑點和錯誤,許多觀點是推理和‘可能’,缺乏支持其觀點的證據,使得調查報告喪失了應有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公訴機關駁斥了這一說法:提起公訴的8方面證據可以證實錦業公司的違法行為。這些證據包括,公安機關立案的根據、陽宗海遭受砷污染的事實證據、錦業公司有造成陽宗海砷污染的客觀條件、云南防科所組織專家作出的《鑒定結論》、西南有色金屬地勘所的《地勘報告》等等。
為什么只有錦業公司接受審判
庭審中,代理律師認為,專家的調查有“先入為主”的意識。《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廠區及周圍區域環境水文地質調查報告》第一頁就聲明,“此項調查是在‘已確定錦業公司取水口以南25米處的地下水泉水是造成本次陽宗海砷污染的砷來源’的前提下,為進一步查明地下水砷污染的途徑而開展的水文地質調查”。他認為,“錦業公司取水口以南25米處的地下水泉水,究竟是否造成本次陽宗海砷污染的砷來源,才應該是所要查明的問題。”
此外,該調查報告依附于《陽宗海砷污染事件專家調查報告》,喪失了其自身應具有的獨立性。進行環境水文地質調查的目的,就是要解決專家組調查報告雖然認定“錦業公司是主要污染源”,但在水文地質方面還存在疑問的問題。但卻被反過來引用正等待其調查結果證實專家調查報告的內容和觀點,這是本末倒置。
代理人指出,《陽宗海砷污染水體事件專家調查報告》有關“砷平衡”的計算有錯誤,而且,將官山巖溶區域地貌代替錦業公司廠區地貌,將官山巖溶區域地下水走向代替錦業公司廠區地下水走向,是將一般代替具體。
調查報告中說,“錦業公司位于相對獨立的官山巖溶水文地質徑流單元上,該公司一帶為該單元巖溶地下水主要補給區”、“這一單元的地下水都有可能通過地下泉流、巖石隙流和滲流進入陽宗海”,把“可能”的一些因素強加給錦業公司是不公正的。
此外,調查報告指控錦業公司污染地下水,進而對陽宗海形成砷污染。那么,通過地下水污染陽宗海的具體途徑在哪里?這些途徑是通過什么科學手段探測出來的?
代理人還指出,公訴人一直在說陽宗海污染嚴重,可到現在為止沒看到陽宗海生物群受污染的鑒定報告。陽宗海里的水到底含多少砷,至今也沒有一個權威鑒定。
該代理人提出,陽宗海周邊除錦業公司外,同樣存在砷污染隱患、有不同程度環境違法行為的,還有昆明柏聯溫泉旅游公司、澄江縣團山磷化工廠、澄江縣陽宗耐火材料廠、云南鳳鳴磷肥廠、春城湖畔旅游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澄江陽宗海化工有限公司、宜良縣湯池鎮邱洪明廢油廢塑料回收廠等企業,但為什么只有錦業公司接受司法審判?
出庭接受質證的專家說,通過陽宗海入湖河流監測與調查,陽宗海流域3條入湖河流水體中砷均未超過III類水質標準,排除了砷污染源來自陽宗海入湖河流,污染源鎖定在沿湖區域;通過陽宗海水質的加密監測,砷濃度在陽宗海水體中的分布呈南高北低,逐漸混合均勻,將污染源鎖定陽宗海南部。
陽宗海流域內有重點企業16家,其中8家企業有違反有關環保政策的行為,通過企業排查,生產經營過程中涉砷的企業有3家。其中,一家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少量的砷,經監測相應區域的砷含量屬正常范圍;一家溫泉酒店雖然溫泉取水點砷濃度高達0.255mg/L,但經監測其地下水砷濃度沒有明顯變化,且廢水排入環湖截污干管后輸送到陽宗海污水處理廠處理排入湯池河,盡管酒店私自鋪設排污管進入陽宗海,但所攜帶的砷量不足以造成陽宗海砷污染。
所以,陽宗海砷污染的嫌疑對象指向了錦業公司,錦業公司生產原料涉砷且生產規模較大,廠區環境及產品已被砷嚴重污染,存在違反有關環保政策的行為和污染外環境的重大隱患。該公司通過4條途徑對陽宗海造成污染——含砷污水通過污染地下水進入陽宗海是主要污染途徑;磷石膏堆場外溢水通過地表徑流進入陽宗海;生產廢水外溢,隨暴雨徑流排放進入陽宗海;偷排污水進入陽宗海。
陽宗海砷污染與汶川地震有關?
法庭審理中,《陽宗海水體砷污染事件的鑒定結論》指出,通過對陽宗海多年水質監測資料分析和湖周圍地下水水質監測與調查,無證據表明陽宗海水體砷濃度增加是自然地質因素造成的。來自西南有色昆明勘測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的3名地質專家出庭接受了質詢,并分析了錦業公司周圍的水文地質情況,得出砷主要是通過地下水系統排向陽宗海的結論。
但被告代理人認為,這一說法是缺乏科學依據的推斷。具體分析了哪些水質監測資料,沒有說明,也沒有將分析過的水質監測資料作為鑒定結論的附件。湖周圍地下水水質監測與調查,是如何進行的,包括監測與調查的方式、所采用的技術手段和監測調查時間等都沒有說明。對于監測與調查獲得的數據資料,也沒有作為鑒定結論的附件。
“短時間內入湖砷量之大,根據陽宗海周邊的水文地質狀況,不能忽略“5·12”汶川地震后多次地質變化對陽宗海水體砷污染可能造成的影響。”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在北京組織召開的“地震對地質環境影響”研討會的《會議紀要》。
有專家指出,經過對陽宗海500余件水樣測試分析發現,陽宗海水含砷量總體上是一致的,表層水和深層水含砷量沒有顯著差異,通過計算,陽宗海水砷總量高達77噸(不包括沉積物)。分布均勻的這么多砷是從哪里來的?專家認為:陽宗海及其周邊地區存在富砷地質建造,加之陽宗海處于全新活動的小江深大斷裂帶上,不能排除在地殼發生劇烈活動時,把地下已存在的富砷熱液通過深大斷裂帶向上運移而進入水體,從而導致陽宗海水砷含量驟然升高這種地質成因的可能性。
控方認為,代理人的這一說法只是假設,“我們已從地震局取得相關證據資料,從2007年到2008年澄江的地震發生了數十次,但震級最大的才2.5級,且“5·12”地震中澄江連震感都沒有,所以陽宗海砷污染不是地質原因造成的。代理人的假設是試圖讓已被污染的大自然再來替人背黑鍋!”
鑒定專家應否回避
庭審中,被告代理人還就《陽宗海水體砷污染事件的鑒定結論》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因為“在鑒定人和專家組成員中,有兩個人與被告錦業公司存在利害關系”。
代理人指出,兩位專家中,一位是昆明理工大學教授鄭志華。鄭志華教授曾經是昆明理工大學對錦業公司的前身云南澄江磷肥廠3萬噸硫磺制酸、10萬噸普鈣和3萬噸硫磺制酸技改為5.6萬噸硫化鋅精礦制酸生產線的3份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項目負責人。另一位是玉溪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副所長、高級工程師李蔭璽。李蔭璽是玉溪市環保局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審查云南澄江磷肥廠3萬噸硫磺制酸技改為5.6萬噸硫化鋅精礦制酸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人員。此外,李蔭璽所在單位玉溪市環境科學研究所正是錦業公司8萬噸磷酸一銨技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單位。雖然李蔭璽不是該環評項目的直接參與人,但其作為錦業公司環評報告的審查人和環評報告單位的業務負責人,與錦業公司也具有利害關系。
代理人認為,由于這兩名專家與錦業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在調查水污染事件時,應設立回避制度,以防止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參與到案件的處理中來,保證案件得到正確的處理。
據被告代理人稱,從今年1月開始,他們已經寫了3個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2月3日,澄江縣檢察院答復同意重新鑒定,并提出讓被告方自己聯系鑒定機構。就在被告已經聯系好鑒定機構時,2月16日,檢察院將被告起訴至法院。于是被告再次向法院提出了這一申請。
但這一說法遭到了公訴人的駁斥。他們指出,本案的鑒定屬于涉及環境污染的特殊類鑒定,省環科院具備環境評估甲級資質,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均有相應的資格,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擔任鑒定的10位專家均是環境、化工等方面的高級工程師或教授,完全具備進行鑒定的專業知識,有能力科學地作出鑒定結論。此次鑒定活動是及時、科學的,是最客觀、最符合實際的。
鑒定結論查明錦業公司是造成陽宗海水體砷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其結論有大量物證、書證、勘驗筆錄,鑒定結論的制作過程合乎邏輯。本案鑒定人已依法出席法庭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并經法庭裁定,鑒定人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無需回避。公安機關委托作出鑒定結論后,鑒定結論已告知被告人,根據我國現行刑事法律的規定,在偵查階段鑒定程序的啟動,包括選定鑒定機構、確定鑒定人,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無需告知被告人,被告人也無權對鑒定機構提出回避申請。同時,因本案屬于特殊類型的鑒定,現已時過境遷,不再具備重新鑒定的客觀條件,因此,公訴方認為本案沒有進行重新鑒定的理由,沒必要進行重新鑒定。 (記者 張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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