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山市彭山縣法院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判處該縣保盛鄉居民盛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判處刻賣公章者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女婿要證明岳父找人刻公章
彭山縣保勝鄉的盛某想改造自家房子。因資金不足,他謊稱自己屬政府補助的災后重建戶,去找住在鄰近鄉的上門女婿小盛(化名)給錢。不料,小盛對父親要錢一事提出了一個不算苛刻的要求:給錢可以,但必須要有政府同意補助修房手續。
聽了小盛的話,盛某當場答應提供手續。其實,答應歸答應,小盛要的手續,盛某怎么也無法提供,情急中,盛某想到了偽造證明。2008年12月13日,盛某在成都九眼橋一公交車站,碰到了專門為別人刻各種公章的陳某。于是,雙方以600元價格,談成了雕刻3枚公章的生意。
物證鑒定三枚公章均有假
買回“彭山縣保勝鄉人民政府”、“彭山縣保勝鄉連橋村村民委員會”、“彭山縣保勝鄉連橋村第二農業合作社”3枚公章后,同日,盛某偽造了一份加蓋了上述3枚印章的“關于盛某家因地質災害搬遷補助”的報告,拿給小盛。
不料,小盛帶著報告走進了彭山縣保勝鄉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待了小盛,并細看了小盛遞交的“報告”發現,不僅“報告”上蓋的“彭山縣保勝鄉人民政府”的公章有問題,而且整個“報告”漏洞百出,錯字連篇,就連“報告”中的鄉長署名也張冠李戴了。隨即,鄉政府將此情況向當地派出所報了案。
接案后,派出所民警先后調查了彭山縣保勝鄉人民政府、彭山縣保勝鄉連橋村村民委員會和彭山縣保勝鄉連橋村第二農業合作社的公章管理人員,結果,3個公章管理人員均證實從未為盛某寫過報告、蓋過公章。
今年2月25日,彭山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再次對印章作了檢驗論證。檢驗結論是,盛某“報告”材料上的3枚印章,與保勝鄉人民政府提供的3枚同名印章,不屬相同印章。
岳父造假獲刑六個月
近日,彭山縣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經審理查明,盛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已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陳某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同樣觸犯了刑法規定,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遂對兩人分別作出了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和1年零6個月的處罰決定。(來源:華西都市報 劉樹軍 成紅敏 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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