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凌某經人介紹購買了幾套房子,但是這些拆遷安置房中還有住戶居住。為了驅趕這些住戶,凌某糾集眾人以持有產權證為由,暴力強闖入室長達數小時。今天上午,凌某被(北京市)西城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及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其余25名同伙獲得了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的處罰。
上午9時,26名被告人依次走入西城法院的大法庭,走在第一個的凌某向旁聽席上的家人點頭示意,看到自己的父母不禁叫出聲來。
32歲的凌某自稱是個炒房人,2007年10月經人介紹購買了西城區的幾套房屋,隨后房產證也過了戶。可事實上,房子里面一直有住戶,而且他們是在拆遷安置時承租了這些房屋。凌某在公安機關表示,住戶曾告訴他,房子的產權單位交齊了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后,背著他們賣了房子,因此不同意騰房。
凌某同伙的證言顯示,凌某想把房子里的住戶趕走,于是找了三四十人分撥進入被害人的房子,目的是把住戶們清出來,然后占著房子不許他們回來。
法院審理后查明,去年5月20日上午,凌某在明知幾套房屋內有住戶居住的情況下,以持有房產證為借口,在沒有征得被害人及其親屬同意的情況下,采用暴力、威脅、踹門、撬門、將住戶轟出等方式強行進入4家住宅內達數小時。
住戶們說,凌某等人強行進入房屋后,翻動他們的物品,他們的租賃協議都丟失了。
在庭審中,凌某認為自己有產權證,自己的房子自己為什么不能住,堅持不認罪。法院認為,在我國,有房屋產權證不一定有房屋居住權,有房屋居住權,不一定有房屋產權證,因此凌某的辯解沒有被采納。
法院認為,凌某等人未經允許,非法進入他人住宅,且經要求退出拒不退出的行為,侵犯了公民住宅的合法權利,擾亂了社會秩序,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不僅如此,凌某駕駛的奧迪車使用套牌,偽造駕駛證和證件上的交管局印章,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凌某兩罪并罰被判兩年十個月,其他25人亦獲刑。
法官
釋判
讓住戶騰房
應該走合法渠道
主審法官向記者解釋說,這些受害的住戶都是拆遷安置時獲得了房子的合法居住權,凌某雖有產權證但并不一定有居住權。根據法律規定,這些住戶對房屋有優先購買權,雖然產權單位曾經讓租戶購房但租戶們沒有購買,但單位在向凌某出售房屋時,住戶們同樣有優先購買權,單位卻沒有告知住戶,那么凌某獲得的產權也就不合法了。
法官說,即便認為自己有產權想讓住戶騰房,也應該到法院訴訟走合法渠道。沒有經過住戶允許強行進入、被要求退出房屋仍不退出就已經構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想想那些被害人,三四十人突然闖入家中,不僅是居住權受到侵害,精神上也受到了傷害。 (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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