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賊頭”為了鉆法律的空子,專門找來未滿18歲的流浪兒,為他們提供住所,教他們“謀生手段”。只要沒有收獲,或想脫離組織就會遭到毒打,經過長期的思想禁錮,這些未成年的“雇傭兵”成為可靠的掙錢工具,并心甘情愿跟著“賊頭”混。有專門望風的,有負責“撈”人的,這樣的組織日收入萬元。近日,這3名“賊頭”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有人專門組織流浪兒偷竊
今年14歲的笑笑來自甘肅,2004年父母離婚后,他成為一名流浪兒。他在二馬路附近以撿瓶子為生,在此期間結識了同為流浪兒的“小黃毛”。
2007年,小哥倆認識一位能供他們吃住,并給他們零花錢的老板——“禿子”。條件是幾名流浪兒必須每天出去“干活”,偷得錢財后交給老板。
據名叫劉偉的“禿子”交代,真正的“老板”叫王偉,大老板是負責小孩出事后“撈人”的,邢志是他們的總領導,偷的東西都要交給他。“我負責帶小孩出去偷東西,負責望風,每天有100元的勞務費。”
劉偉說,他們一般找家里窮、沒依靠、吃飯都成問題的流浪兒。請他們吃飯、上網,他們就會愿意跟他們干。
他一天偷了3000元錢和20部手機
據笑笑講,他們偷過財物后,會放在錢塘路路邊地攤上,地攤老板是自己人,“偷到了就有飯吃,有錢去上網,偷不到就得挨打”。
最開始時,幾人的“業務”很不熟練,要么被人抓住,要么空手而歸,經常遭毒打。但后來經過一番歷練后,他們3人一天能偷6000多塊錢、幾十部手機。笑笑說,最大的收獲是自己一天偷3000元錢、20部手機。他說,有個“賊頭”手下有5個小弟,一天純收入就有1萬多元。
據笑笑說,火車站地區有很多像“禿子”一樣的老板,他們每人負責劃分好的區域,不準在別人的地盤上“干活”。
二七區檢察院認為,劉偉雖沒直接參與盜竊,但他指揮小孩偷東西,并把大部分贓物占為己有,屬于共犯,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檢察院已將此起案件起訴到法院。(文中人物均為化名)(晚報記者 劉濤 通訊員 馮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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