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任職某煤礦礦長期間,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現金19萬元,最終換來10年有期徒刑。
據了解,被告人宋某在任職某煤礦礦長期間,先后2次收受新泰市某經貿有限公司經理單某所送現金13萬元,3次共收受新泰市某礦山設備有限公司楊某所送現金4萬元,并為其謀取結算貨款方面的利益。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宋某收受山東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所送現金2萬元,并為他謀取結算工程款方面的利益。根據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為受委派在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宋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贓款已全部追繳,可依法從輕處罰。
4月24日,岱岳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宋某受賄案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追繳的違法所得19萬元上交國庫。(通訊員 王洪海 張麗 記者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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