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王沁霞提出,沁水移動公司作為提供移動通訊服務的電信運營商,應該給客戶提供“真實、準確、安全、可靠的通信接入和來電顯示業務”。然而,由于移動公司向王沁霞提供的通訊服務存在明顯瑕疵,這一瑕疵直接導致王沁霞被騙,嚴重侵犯了王沁霞的合法權益,沁水移動公司應承擔因過錯形成的補充賠償責任。
沁水移動公司表示,不法分子將主叫號碼接入到網絡電話運營商,然后協議約定將主叫號碼改為其所需要的號碼,模擬成的假號碼通過網絡電話落地網關接入到移動公司網絡,被叫用戶接收到的便是虛假的主叫號碼。沁水移動公司認為,網絡電話運營商屬于增值運營商,與移動通信運營商(基礎電信業務運營商)本身沒有任何關聯性。因此,“不存在任何過錯”。
移動公司負次要責任
這個案子開庭審理了兩次,直至今年4月17日,沁水縣人民法院才作出一審判決。
法庭認為,來電顯示服務是基于號碼的確定性來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消費者獲得穩定的手機號碼后,該號碼成為確定其身份的一種標識!叭粘I钪泄娨惨源舜_認來電者的身份。另外,消費者為該服務向被告支付了相應的費用,因此被告應為消費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電信服務,使消費者相信來電顯示的號碼主體身份真實、確定”。
作為通信服務的運營商,雖“無法對利用網絡電話虛擬號碼的行為有效進行監管”,但在向消費者收取有償來電顯示服務費用后,“就有義務在技術和管理上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安全的電信服務”,“不應把電信服務安全防范的風險轉嫁給消費者”。
退一步說,“即使被告認為在現有技術水平上尚不能對非法使用號碼資源的行為進行有效防范和制止,其在發現電信服務可能被他人利用并危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理應采取告知、警示來提醒消費者防范損害結果的發生”。
沁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沁水移動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來電顯示電信服務上的瑕疵,也存在未及時向廣大消費者告知、警示存在風險的不作為過失,應對原告的財產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定王沁霞存在重大過失,對其財產損害承擔主要責任;沁水移動公司承擔次要責任,賠償原告財產損失1800元。 記者 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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