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昆明五月二十日電(徐向良)十九日,云南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警員駕車運毒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縣公安局原警員孟忠華死刑。
法院查明,原為云南楚雄州牟定縣公安局警員的孟忠華,伙同因盜竊罪被列為在逃人員的施超等三名同伙,駕駛警車多次運輸毒品并多次偷渡出境走私毒品。二00七年五月至二00八年七月間,孟忠華、謝惠夫婦邀約施超、李靜做毒品生意,由施超、李靜在境外負責聯系購買毒品事宜。此期間,孟忠華等人多次將毒品運至昆明交由周洪遠、周幸福父子販賣,共計販賣毒品約重九千八百克。
另查明,二00八年四月五日,孟忠華購買毒品時,以兩萬元購得手槍一支,子彈三十發。二00七年十月間,施超在牟定縣范圍內,先后十八次參與盜竊他人財物,共計價值達一點三五萬元。
法院審理后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一審判決,以走私、販賣毒品罪,走私武器、彈藥罪數罪并罰判處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縣公安局原民警孟忠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三名同案犯周洪遠、謝惠、李靜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對另一名同案犯施超以走私、販賣毒品罪,走私武器、彈藥罪,盜竊罪數罪并罰判處死刑;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同案犯周幸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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