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荊門5月21日電 (吳奇勇 胡兵 劉蓉莉)湖北荊門掇刀區交通局原副局長周華酒后駕車撞死一人后逃逸,一審被判3年,周華不服,提起上訴。記者昨日從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終審裁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周華有期徒刑3年。
今年47歲的周華案發前任荊門市掇刀區交通局副局長。2008年11月12日下午,周華酒后駕駛一輛公用桑塔納轎車,沿荊潛公路由掇刀區麻城鎮向市區方向行駛,行至星祺石膏公司門前路段時,與停在公路邊的一輛摩托車相撞,造成摩托車駕駛員張某及其妻子趙某受傷,趙某后經醫院搶救無效身亡。事故發生后,周華開著肇事車逃離現場,在207國道復線楊家橋附近被民警抓獲。交警部門認定,周華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今年3月,一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華有期徒刑3年。周華不服,提出上訴。近日,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周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后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身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摘錄
周華上訴理由:醉酒駕車的事實不清 主觀上不存在肇事逃逸
在二審時,周華及其辯護人提出了兩點意見:原判認定周華醉酒駕車的事實不清;周華案發時因發病,精神狀態不佳,主觀上并不存在肇事逃逸,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二審法院認為,周華醉酒駕駛,有該市一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檢驗報告書,此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具有合法資質,且鑒定結果能客觀真實反映周華案發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血液含酒精81.52毫克(醉酒標準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有酒精80毫克),已處于醉酒狀態。周華在收到該鑒定時未提出異議,故周華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此項上訴及辯護意見不成立。
至于周華提出在案發時因發病,精神狀態不佳,主觀上并不存在肇事逃逸,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理由。法院經查證,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小轎車并沒有停下來,而是踩了一腳剎車后繼續向荊門城區方向開,結合本案其他證據能證實,周華主觀上明知駕車造成了交通事故卻未立即停車,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反而繼續駕車逃離事故現場,原判認定周華“交通肇事后逃逸”并無不當,且周華未提交證據證實案發時自己處于病發狀態,其辯護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2008年11月12日下午,周華酒后駕駛公車撞上張某夫婦,致一死一傷。
2008年11月14日,掇刀區政府下文免去周華掇刀區交通局副局長職務。
2008年11月18日,市紀委監察局再次重申,嚴禁黨員領導干部私駕公車,凡經發現并查證屬實的,一律免職。
2008年11月20日,周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掇刀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009年3月,掇刀區人民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華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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