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5月14日報道了莞城威尼斯廣場一名姓吳的保安,在6號崗亭內猥褻6歲女童一事。昨天,女童父親李軍(化名)告訴記者,派出所處罰決定是拘留那名保安15天,他對此不服。
李軍向記者出示了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者看到,決定書上寫明:“5月12日18時許,違法行為人吳××在莞城區東縱路愉景東方威尼斯廣場6號崗亭內猥褻兒童小英被抓獲。經審查,違法行為人吳××對其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公安部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44條,決定對吳××行政拘留15日。
李軍說:“只拘留15日,那真是便宜他了。”李軍說,他曾就此決定專程去莞城公安分局法制股咨詢。
相關負責人告訴他,吳某猥褻女童只有這一次,情節較輕,因此,才決定只給予拘留15天。
李軍說,他咨詢了律師,律師稱猥褻兒童在刑法中也有處罰條款,是可以判刑的,而且刑法中并沒有規定猥褻次數的多少。
李軍表示他對此不服,目前已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檢察院介入并重新對案件進行定性。(記者汪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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