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賈先生花11.2元買來的粽子出現異味,結果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新規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昨天向其支付了112元的賠償金,并承諾報銷來回路費和醫院檢查費。這也是新規實施首日,該市第一位享受《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賠付”條款的消費者。
粽子剛買回家就發現變質
5月29日晚上5點左右,南京市民賈先生在該市城北時代超市,購買了2袋一康牌肉粽,每袋的價格為5.6元。付款之后,賈先生回到家,打開肉粽包裝開始食用,可是剛吃了幾口,賈先生就隱約感到粽子好像味道有點怪異,他瞅了瞅包裝,發現肉粽并未過保質期,于是賈先生也沒多想,就一口氣將剩余的粽子全吃了下去。
吃完之后,賈先生又將粽子拿給自己的岳母吃,但岳母剛吃了一口就發現粽子味道不對,好像變質了。賈先生這才懷疑,可能自己買的粽子出現問題了。
明明自己是在大超市購買的,怎么“出爐”不久的肉粽就會變質呢?為了判斷買的粽子是否變質,賈先生特地喊來了家里的其他成員一同品嘗肉粽,結果大家一致判定,粽子的確有怪味,變質了。
晚上7點50分,賈先生和家人帶著問題肉粽,來到超市進行交涉。經過查驗,超市方當場承認,自己銷售給賈先生的肉粽確實存在異味,并馬上通知貨柜,對全部肉粽進行撤柜。
超市向賈先生表示了歉意,并同意按照《消法》規定,對賈先生按照退一賠一的方式進行賠償,對此賈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因為他懷疑自己和岳母的身體,因為吃了變質的肉粽而受到影響。并提出,要求超市寫份保證書,在明確肉粽確實屬于變質產品的同時,承諾賈先生及其岳母,因為誤食了問題肉粽,在15天之內如果身體出現任何問題,所有狀況由超市負責。
對此超市表示不能接受。其間雙方又溝通過兩次,但均未達成協議,最終消費者將這家超市告到了南京市鼓樓區消費者協會。
10多元的粽子賠了200元
接到投訴之后,昨天上午南京市鼓樓區消費者協會的工作人員,將雙方當事人約到了一起進行調解。由于當天正好是《食品安全法》實施的首日,因此消協工作人員向雙方提出,將按照新規進行調解,賈先生和超市方均未提出異議。
于是,在對事實調查確認之后,消協工作人員依照《食品安全法》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超市對賈先生所購的肉粽進行退一賠十,共計5.60×2袋×10=112元;另外報銷投訴方的交通費88元;除此之外,超市還承諾,賈先生家人因食用有異味的粽子到醫院檢查看病的所有費用由超市方承擔。
在一個小時之后,雙方就在蓋有鼓樓區消費者協會公章的“調解協議書”上簽了字,賈先生表示滿意。
兩袋價值十多元的粽子,賠了200元“天價”費用,這對于處理此案的南京市鼓樓區消協秘書長丁梅來說,還是第一次遇到。
在她的印象中,十幾元的食品投訴案件,最高的一次賠償調解,商家也就賠了100元,那個時候,還得當面表揚商家處理投訴的態度好,因為人家確實超過了《消法》關于“雙倍賠償”的條件。
就賈先生的遭遇而言,如果按照以往通行的法規——《消法》第49條的規定,他所能獲得的最高賠償,就是“退一賠一”,顯然賈先生的維權行為除了能出一口氣之外,甚至連來回的交通費都拿不回來,更談不上對超市有什么警示作用。
對于《食品安全法》中關于十倍賠償的條文,丁梅預計,將會有更多的消費者站出來進行投訴,因為隨著消費者索賠的賠付標準的提高,消費者的維權熱情也將上升。同時,丁梅也強調,新規中關于民事責任優先的原則也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保障,例如一瓶礦泉水喝壞了肚子只能賠10瓶礦泉水的錢,但喝壞肚子看病的錢就屬于民事責任,生產者要優先賠償。
“十倍賠償”不是終點
對于依照《食品安全法》進行調解的首起消費投訴事件,南京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副處長許明表示,這說明商家已經認可了“十倍賠償”的條款,對于消費者而言是個利好消息,同時也強化了商家的質量把關意識。另外也說明,政府部門已經將帶有懲罰性的條款納入了消費維權的范疇之中。
不過他也指出,就目前的“十倍賠償”條款而言,雖然比以往的“雙倍賠償”的數額要翻了5倍,但對于一些本身價格不高的產品而言,其賠付標準仍然不高。例如如果買到一根過了期的價值1元的棒棒糖,那么商家的最高賠償金額也就10元,這既不能讓消費者感到維權受益,同時對商家絲毫沒有懲罰性。而在國外,對于這些小額商品,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就設立了最低賠償限額,也就是說,如果你買的是1元過期的棒棒糖,那么商家最低的賠償標準就是1000元。
許明直言,面對食品安全問題,只有增加食品企業的違規成本,讓懲罰性條款加重了,這才能時刻鞭策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的安全意識,讓食品質量更加安全。他相信,過不了多久,“十倍賠償”的新規也將會被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規定”所取代,終有一天,食品企業的違規成本將讓違規者望而卻步。(陳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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