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5日電(閆文陸 張偉森 劉 軍) 錢某欲通過民事訴訟以期達到逃避30萬元債務的目的,觸犯了刑律。新疆兵團焉耆墾區法院近日判決錢某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
被告人錢某幾年前在某團場承包魚池,頗有些規模。由于近幾年生意不景氣,投入多,產出少,至2006年已欠外債幾十萬元。為此一些債主上門討要。原告趙某就是其中一員。2006年年底,趙某先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保全錢某價值30萬元的魚,在法院,雙方約定由批發魚的老板和原告趙某一起到錢某的魚池拉魚,魚款直接由趙某收取,以付錢某的欠款。幾天后,魚老板和趙某到錢某的魚池,由于錢某怕魚款頂債后,以后無資金繼續維持經營,錢某反悔,趙某一紙訴狀將錢某訴至法院。
在訴訟期間,錢某多次找雙方的朋友給他們調解,看是否能讓原告撤訴,給其一定時間,以緩解外債壓力。遭拒后,錢某頓生歹意,事先寫好數份收條,找到原告趙某的業務員胡某到飯店喝酒,并向胡某許愿,只要幫他渡過難關后,他就把欠趙某的30萬元還給胡某,由胡某處置這筆錢。后來,胡某在錢某的收條上簽署了名字,錢某將收條落款為2003年至2005年不等。
2007年元月該民事糾紛案開庭時,錢某拿出胡某給的收條,正好沖抵其欠款,原告趙某覺得蹊蹺,提出對該收條形成時間進行鑒定。經鑒定該收條系2007年元旦前后形成。趙某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錢某讓胡某到外地躲藏起來,并給其外逃資金。胡某在外地躲藏期間,錢某應胡某的請求給胡某匯款數次,約6000余元,因胡某不堪忍受壓力及外地艱苦生活,遂向公安機關揭發了和錢某偽造收條的全過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錢某偽造證據,欲通過訴訟騙取人民法院民事裁判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并指使、賄買胡某作偽證,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作證罪。為了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對被告人錢某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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