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超載釀成重大交通事故
4月25日6時54分,云南省昆楚高速公路發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21人死亡、20人受傷。云南省人民政府對此事故高度重視,迅速組成了“4·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前期調查顯示,云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隊昆楚大隊存在領導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值班民警涉嫌玩忽職守的問題。為此,云南省公安廳昆楚大隊3名負有責任的領導停職檢查;對涉嫌玩忽職守的兩名值班民警采取禁閉措施,并由省公安廳紀委立案調查。
據查,4月25日凌晨1時40分時,一輛拉煤農用貨車在云南昆楚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右后輪爆胎,車頭撞在公路中央隔離帶的護欄上,車身斜橫在公路上,占了整個超車道和半個行車道。清晨6時40分,云南省旅游公司一輛載有包括駕駛員和導游在內36人的客車行駛至該路段時,發現警示標志后減速行駛,但此時,緊跟在旅游車后的一輛車牌為“湘N07347”的滿載西瓜的大貨車剎車不及,失控之下撞向了大客車的尾部。巨大的沖撞之后,大客車撞向了右邊的護欄,沖斷護欄后翻下高速路邊約50米的農田。緊接著,滿載西瓜的大貨車也連車帶5位駕乘人員翻下了客車旁約50米的農田內。
經調查,拉煤農用車是因為嚴重超載運輸引起爆胎的,拉西瓜大貨車系由于長距離超限運輸導致制動效能下降,車輛失控撞上旅游客車。
另據調查,事發前4個多小時,拉西瓜大貨車在云南梁河縣超限運輸檢測點,被查出超限運輸2.21噸,按照法律規定要進行卸載,但根據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的規定,對運輸蔬菜瓜果等農產品的車輛不扣車、不卸載、不罰款,于是梁河檢測點收取了60元的超限賠償費后予以放行,結果釀出大禍。
然而,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在此案的調查中卻發現,梁河檢測點是按法規行事,無法認定他們在工作中存在瀆職行為。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又沒有固定檢測點,對超載問題只是路面執法,也不能因為沒有查處超載而追究公安部門的責任。法律與法規的相互矛盾,使此案的瀆職犯罪的認定陷入困境:監管超限超載問題是哪些部門的職責?這些部門是否要對這起事故承擔瀆職責任?
“寧可交警罰,不愿路政查”
據悉,超限是指汽車的裝載超過公路路面設計承載標準,它關注的是公路的正常使用;超載是指汽車的裝載超過車輛額定載重標準,對超載的核定,關注的是汽車性能以及由此引發的行車安全。
車輛超限超載運輸不僅會嚴重破壞公路基礎設施、縮短公路使用壽命、導致道路運輸市場的惡性競爭,更重要的是,它對公共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超載車輛大多采取加裝鋼板彈簧、加長車廂等辦法,使車貨總量及軸載量大大超過了公路橋梁的設計荷載標準,從而導致橋梁涵洞出現拱圈開裂、橋墩變形等狀況,引起橋梁結構災難性破壞,危及行車安全。車輛超限超載后,對其轉向系統、制動系統、輪胎負荷等都將產生重大影響。由于長時間處于超負荷運轉狀態,車輛安全可靠性和穩定性下降,表現為輪胎易爆、剎車失靈、轉向器輕飄抖動、鋼板彈簧折斷等現象,從而引發交通事故。
根據交通部的規定,交通、公安、發展改革、工商、質檢、安監等部門在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中職責、任務的劃分是:
交通部門的職責是組織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派駐運管人員深入貨站、碼頭、配載場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產品等貨物集散地監管和檢查,防止車輛超限超載;同時負責治超檢測站點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通報執法中發現的非法改裝、拼裝車輛情況,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查處工作。
公安部門的職責是加強車輛登記管理,禁止非法和違規車輛登記使用;配合維護治超檢測站點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組織交警依法查處超載等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部門的職責是負責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監督、檢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查處違規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工商部門負責查處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及非法買賣拼裝、改裝汽車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拼裝、改裝汽車企業;
質監部門負責實施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管,嚴禁超載、混裝,并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超限超載發生的特別重大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云南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有關負責人指出,這樣的規定,造成了現行超限超載治理體系中存在著諸多矛盾:
一是認定標準不統一。按照七部門治超規定,超限標準由交通部門認定,依據的是車貨總質量,超載標準由公安部門認定,依據的是機動車行車證核定的載重量。由于認定標準不統一,經常會存在超限不超載或超載不超限的情況。司機即使做到不超限,但也很難避免公安交警因為超載給予處罰。
二是執法主體多元化。治理超限超載是一項綜合工程,而職權又分屬許多部門,因此交通、公安、工商、發展改革、安監、質檢等部門都需要參與進來。這種治理體制增加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無法形成合力,甚至產生相互推諉扯皮的問題,達不到治理的目標和效果,浪費了國家的財力人力。
三是處罰標準不一致。在貨運經營者中有一種說法:“寧可交警罰,不愿路政查”。交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治理超載,可以處以200~500元罰款,超載30%以上的,處以罰款500~2000元。路政人員治理超限是根據《公路法》,最高可處以3萬元罰款。而根據相關規定,對超限超載不準公安、交通兩部門重復處罰,所以經常會出現貨運車輛請求交警處罰的怪現象。
四是法律法規有矛盾。根據《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車輛超限超載要卸載或消除違法狀態后才能放行,但根據七部門的規定,對運輸蔬菜瓜果等農產品的車輛要嚴格堅持不扣車、不卸載、不罰款。
“由于上述問題,一旦因超限超載引發交通事故,導致交通運政、公安交警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都能找到為自己開脫的依據。檢察機關反瀆部門也因為事故責任分散,或者無法認定是哪一方的責任,難以對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的不作為行為進行法律監督。”這位負責人說。
對治理超限超載的建議
這位負責人指出,目前因超限超載發生的事故占交通事故總數的70%,超限超載被稱作公路交通“第一殺手”。為了避免悲劇的不斷發生,他建議,應盡快改革治理體制,健全治超法制體系。
他認為,貨運中應不再區分“超限”、“超載”兩種概念和標準,將超載的標準合并到超限的概念中去。對車輛超限標準重新進行論證,制定更為科學合理、嚴格規范的車輛超限標準。可綜合考慮不同等級公路的設計承載能力、不同類型車輛的設計載重能力和軸載質量以及公路、車輛技術的發展等,科學核定車輛噸位,以車輛標示的載重噸位作為超限標準,做到既不浪費公路和車輛的運力,又能保護公路設施的完好,確保交通安全。
將治理超限運輸的職權由交通部門統一行使,治理責任由交通部門統一承擔。修改《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將貨運車輛的“核定載質量”統一規范于《公路法》中,并由交通部門負責管理。將公安交警的職能職責界定為:車輛戶籍管理、車輛通行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三類。制定車輛生產的國家標準,不符合國家標準強制性規定或虛假標定車輛技術數據的,由交通部門負責管理;對生產、銷售上述違規車輛產品的企業,授予交通部門行政處罰權。對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的檢查,對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的車主和企業,由交通部門給予處罰。交通部門合理設定超限運輸固定檢測站和流動檢測點,加強道路運輸貨物裝載場(站)的檢查,推行對重要貨物裝卸點、廠礦企業以及蔬菜基地等源頭地點的交通運政管理人員派駐制度,加強對貨物裝載源頭環節的全過程監管。對為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配載并放行出場(站)的貨物裝載場(站)經營者,由交通部門給予處罰。
此外,還應對《公路法》進行修改完善。將《公路法》第49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修改為:“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車貨總質量及外廓尺寸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其具體標準由交通部負責制定。”從法律制度上解決車輛技術性能與公路技術荷載標準的匹配問題,從汽車制造源頭杜絕超限超載車輛產生。盡快出臺《公路保護條例》等相關超限運輸管理條例。從法律制度層面避免貨運車輛出現超限認定標準不統一及多頭重復管理等問題。修改《刑法》有關條文或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借鑒美國、韓國等國的治超經驗,對嚴重的超限運輸行為可追究刑事責任。明確交通部門治理超限運輸的工作職責,對因為超限運輸引發的交通事故中,交通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瀆職行為的,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犯罪的立案標準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張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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