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第二煙草局長”的“中轉站”
在廣西梧州市有這樣一個人,當地人稱“第二煙草局長”。此人獲此“殊榮”,只因他在梧州煙草界“神通廣大”———煙草局有的煙他不缺,煙草局沒有的煙他也貨源充足。從走私煙到假煙,從國內煙到國外煙,樣樣齊全。
不過,這位常在“河邊走”的“局長”也曾“濕過鞋”———在2006年和2007年,兩次因非法從其他經營戶購進卷煙被煙草部門行政處罰。
近日,這位大名鼎鼎的“第二煙草局長”再次“翻車”。不過,這次他所面對的不再是行政處罰,而是9個月的牢獄之災。
卷煙市場異常
內偵外調循線追網
春節(jié)本應是卷煙銷售的旺季,而在2008年春節(jié),梧州市城區(qū)煙草專賣局卻發(fā)現,城區(qū)市場卷煙的需求量比往年大幅下降,尤其是高檔卷煙,銷售量竟然不足往年的8成。
經過一段時間的明察暗訪,調查人員找到了造成反常現象的元兇———以非正常渠道進入梧州市的大量外來卷煙。
梧州市城區(qū)煙草專賣局立即向萬秀區(qū)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報案。
通過大量的外圍工作以及長達數月的縝密偵查,專案組民警發(fā)現,所有外來卷煙全都出自同一個煙行。
隨著調查的深入,這個煙行的幕后老板赫某也漸漸浮出水面。
2008年8月6日,公安和煙草專賣局稽查人員將赫某抓獲,并當場從其煙行以及兩處隱蔽的倉庫中查獲價值19萬多元的非梧州市煙草公司物流中心配送的真品卷煙、走私香煙、假冒香煙5000余條,涉及105個品牌。
專案組在進一步分析案情,篩查收繳上來的賬本、通訊錄等原始資料后認為,此次查獲的走私煙、假煙、異地香煙數量為梧州近幾年所查獲的單項案件之最。如此規(guī)模的香煙數量,其幕后必定有一個供銷“暗網”在做后盾。
為了徹底斬斷這一非法經營的煙草網絡,專案組轉戰(zhàn)廣州、德慶、郁南多地,經過幾個月的艱苦摸排、取證,先后成功抓獲劉某、葉某等多名涉案人員。
運儲銷一條龍
占盡天時地利人和
赫某,2004年在市區(qū)開辦了煙草零售煙行,開始經營零售卷煙和雪茄。平時,煙行由其家人看店照顧生意,赫某則負責打電話聯系進貨、銀行匯款等業(yè)務。
憑著靈活的頭腦,不久之后,赫某的卷煙生意就做遍粵桂湘等省區(qū)。
然而,這樣的“蠅頭小利”并不能滿足想賺大錢的赫某。憑借在煙草界“摸爬滾打”的經驗,加之對相關政策的研究,赫某自認為找到了一個有暴利可圖的“商機”--卷煙類商品作為百姓的日常消費品,市場需求量大,同時作為國家的專賣品,各地區(qū)之間的價格、數量計劃性屬性較濃,造成地區(qū)間不同的卷煙品牌存在差價,計劃供應數量與市場實際需求數量之間存在差異,這樣的差價恰恰為非法經營卷煙提供了可乘之機,而梧州地處廣西的東大門,毗鄰廣東、湖南,為三省交界,地理位置實屬優(yōu)越———這一切,在赫某看來,都是在為他“跨省經營煙草”鋪路,而此時這個計劃可謂天時地利,只要“人和”便可大功告成。
2005年,赫某等待已久的“人和”出現了。在一次生意中,他認識了在廣東郁南縣同樣做煙草生意的劉某,二人一拍即合,隨即就開始商量如何將煙草公司配送的在本地滯銷的真品煙“交換”賣給對方。
自從有了劉某的“交換物”后,赫某的煙行除了有在梧州市煙草專賣局內購進的卷煙外,外地其他牌子的卷煙也是應有盡有。
2007年初,他又先后認識了同做煙草生意,有著特殊“門路”的張某、李某、葉某和謝某等人。自此赫某進貨渠道更加廣泛,品種更是不勝枚舉,可謂是“只有想不到的,沒有找不到的”。
好光景難持久
“風光局長”成階下囚
為了節(jié)省成本和逃避路途檢查,赫某等人都是通過公交長途班車發(fā)貨、進貨,每次少則幾箱,多則幾十箱,然后通過銀行匯款結算。
由于赫某的煙行香煙品種多達幾十個,在這里一般都能買到外地的煙,有的高檔煙價錢比別的地方要低很多,光顧他的煙行的客戶日漸增多,糖煙店、超市、網吧等經營場所甚至打電話直接讓其送貨上門,現場結算。
就在2008年春節(jié),他還一次性向劉某借款50萬元,作為貯存煙草的流動資金。這期間,因為業(yè)務興旺,赫某還雇專人為其接貨送貨。他三天兩頭聯系接貨、發(fā)貨,儼然成了大量煙草的地下“中轉站”,有的香煙從廣東德慶市發(fā)來,他再轉手賣到廣州。
為了逃避打擊和分散匿藏,赫某租了一個偏僻的房子做小倉庫,白天先把從外地發(fā)來的煙寄存到這里,晚上再把大部分煙轉移到家里。為此,他家也騰出來當成專門堆積煙草的倉庫,而一家三口不得不睡在擁擠的煙行里。
同時,為掩人耳目,煙行里如果需要煙,都是晚上悄悄從兩個倉庫里拿出來;白天送貨上門時,也都是從租來的小倉庫里取貨,但每次不超過50條煙。
據赫某交代,自2005年以來,他通過非法渠道向廣東、湖南等地購進和批發(fā)出去的各類卷煙案值共計150多萬元。其中,赫某從廣東郁南縣的劉某處購買的各類卷煙價值881545元,而他批發(fā)給劉某的各類卷煙價值308863元;從廣州的張某處購買的各類卷煙價值84057元;從廣州的李某處購買的各類卷煙價值27200元。
此案經梧州市萬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赫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批發(fā)許可證的情況下,違反國家規(guī)定,從事煙草批發(fā)業(yè)務,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赫某在歸案后能坦白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判處赫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20000元。(本報通訊員王世楠 陳劍 本報記者 莫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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