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在校學生因創業受挫跳樓輕生,不料將剛好從樓下經過的女大學生歐某某砸傷致死。昨日,記者從廣州番禺區檢察院獲悉,番禺區法院一審判處學生鄧某某過失致人死亡罪。
2007年8月,廣東藥學院在校學生鄧某某通過偽造某公司印章、授權書承接了一項商業活動。9月份該活動剛一開展,就因其所用申報資料虛假而被工商、城管部門依法取締。鄧某某也被工商局立案調查。
鄧某某無法面對現實,2007年9月3日下午4時許,從廣州大學城廣東藥學院學生宿舍七樓縱身跳下,殊不知卻將剛好從樓下經過的女大學生歐某某砸傷致死。
2008年12月15日,番禺區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偽造公司印章罪對鄧某某提起公訴。在庭審中,被告人鄧某某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并積極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番禺區法院于今年3月6日判處鄧某某過失致人死亡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鄧某某沒有提出上訴。
法官指出,鄧某某犯罪時24歲,其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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