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姑娘胸罩藏毒不礙事”的勸告聲中,云南省鎮雄縣一農村花季女孩“幫忙”闖禍。6月23日上午,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
2009年2月4日,會澤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在昭待高速會澤水城段公開查緝時,攔下一輛白色別克轎車作例行檢查,發覺坐在后排的一個打扮時髦的農村女孩神色有些慌張,于是緝查民警叫她下車來接受檢查。經過仔細搜查,民警在其胸罩內發現兩小袋白色粉末。經化驗,該粉末系毒品海洛因,凈重38克。經查,女孩名叫曉英(化名),今年22歲,云南鎮雄人。
法庭審理中,曉英說自己是被脅迫運輸毒品的。她說,2009年2月3日,她到昆明玩,一個自稱叫蔡某的打電話給她叫幫忙帶兩包東西到鎮雄,她當即拒絕說不敢帶,蔡告訴她一個小姑娘攜帶一點不怕得,叫她把毒品藏在胸罩里,就是遇到檢查也不容易被查到。如果不幫忙攜帶,以后有她的好日子過。她害怕被蔡某報復,于是答應幫忙攜帶,并刪除她和蔡的通話記錄。蔡隨后把兩袋共計38克的粉末物質交給她帶回去。第二天,曉英乘坐親戚的別克轎車從昆明返回鎮雄途經會澤時被查獲。
法庭上,曉英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主觀方面沒有謀取非法利益的動機和目的,是無償為蔡某攜帶毒品供蔡某吸食,其攜帶毒品也不是販賣,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曉英是被蔡某威脅才答應幫忙攜帶毒品,并沒有攜帶毒品的主觀故意,本案主犯應是蔡某,曉英只是脅迫犯、從犯;曉英一貫表現良好,系初犯、偶犯,且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能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應從輕處罰。
會澤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攜帶的方式在我國領域內轉移毒品,其行為已經構成運輸毒品罪。鑒于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于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作者: 區倚 柳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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