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6月25日電(何蔣勇 俞佳)今天下午,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余姚4.12”特大走私、販賣、運輸新型毒品犯罪團伙案進行一審宣判,主犯符軍輝、胡吉忠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22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死緩、無期徒刑至1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
據了解,這起犯罪團伙不僅人數眾多,涉案人員達24人,各個成員之間還沾親帶故,既有母子、夫妻、情侶,又有兄弟姐妹,其中年齡最大的59歲,最小的才剛滿20歲;犯罪地點遍及金三角、云南、湖南,浙江的余姚、慈溪等地,形成毒品走私、運輸、販賣一條龍的產鏈。無論從涉毒數量還是社會危害程度上來看,都是近年來寧波市比較罕見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
現年40歲的浙江余姚人符軍輝作為這起犯罪團伙的“上家”,2004年越境至緬甸小勐拉,長期居住于此并從事販賣毒品麻古(甲基苯丙胺類毒品)的犯罪活動,其同鄉胡吉忠則因開當鋪虧本,被債主討債,自己又染上了毒癮,于2006年到緬甸聯系符軍輝販賣麻古。
據悉,自2006年起,胡吉忠、王宏亮等人多次向符軍輝低價購進麻古,又雇傭肖歡喜、陳俊霞等人采用偷換電瓶、體內藏毒的方式從緬甸經云南將毒品運送至浙江余姚、慈溪進行販賣。而陳建鋒則作為胡吉忠的得力助手,積極參與了胡吉忠的走私、販賣、運輸活動。期間,胡吉忠等人為向境外購毒還分別向呂天倫、邵志勇等人籌集毒資。為了找到安全的藏毒之地,符軍輝甚至還讓其母親朱銀花提供幫助。
短短幾年間,這伙毒品犯罪團伙幾乎壟斷了余姚、慈溪兩地的麻古銷售渠道,總計走私、販賣、運輸毒品麻古達到十余萬粒,總重量超過1萬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符軍輝、胡吉忠等10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其余14人分別構成運輸毒品罪、販賣毒品罪、窩藏、轉移毒品罪和窩藏毒品罪。
其中,被告人符軍輝長期居住于境外,將大量毒品販賣給胡吉忠、王宏亮販毒團伙,還與王宏亮等人結伙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又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胡吉忠組織、指使他人將大量毒品走私、運輸入境并予販賣,該二被告人販毒數量大,次數多,均系主犯,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遂作出如上判決。
另據了解,本案是浙江省禁毒民警首次出國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重大行動,被評為2008年全省十大涉毒精品案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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