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6日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吉糧集團原董事長劉憲魯無期徒刑。其子劉慶中也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長春市新三合公司法人代表東方(另案處理)為得到時任吉林省糧食廳副廳長的劉憲魯在其生意上的幫助,由東方出資人民幣155萬元,為劉憲魯的女兒及女婿辦理移民加拿大的手續。
1999年,東方向劉憲魯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投資房地產,劉憲魯表示同意,并委托時任雙龍糧庫主任李某,與大連運銷公司簽訂了聯合收糧的假協議,從大連運銷公司調入雙龍糧庫人民幣1000萬元,其中500萬元轉借給東方用于個人經營。
2001年10月,吉糧集團下屬收儲公司業務合作伙伴、大連一家公司經理趙某,送給劉慶中夫婦價值一輛29.8萬元的本田雅閣轎車。
另外,法院還查明了劉憲魯父子受賄、挪用公款等40余項犯罪事實。
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憲魯利用擔任吉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之便,個人及與劉慶中共收受他人人民幣878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挪用公款人民幣500萬元給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劉慶中利用其父劉憲魯的職務之便,收受他人人民幣18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記者周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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