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江西省寧都縣公安局原民警賴曉雷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0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賴曉雷于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lián)谓魇幎伎h公安局田頭派出所戶籍民警期間,先后與溫建榮(在逃)、朱慧琴(另案處理)等人相勾結辦理虛假戶口,由溫建榮、朱慧琴提供需辦假戶口人員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賴曉雷假借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落戶等名義,憑空將溫建榮、朱慧琴提供的人口信息錄入微機,共辦理了227人在寧都縣田頭鎮(zhèn)空掛落戶的虛假戶籍。賴曉雷在與朱慧琴共同勾結辦理假戶口過程中,朱慧琴按每戶2000元或4000元標準付給賴曉雷好處費。其中,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朱慧琴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分21次先后付給賴曉雷辦理假戶口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15570元。
被告人賴曉雷辦理的227人虛假戶籍中,有112人已遷至外省、市,115人仍虛掛在寧都縣田頭鎮(zhèn)。造成3人以吳牧、江威龍、林新生的虛假身份偷渡至德國,1人以張海虛假身份從事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犯罪活動,14人辦理了往來港澳通行證,其中7人在深圳邊境站有出入境記錄,10人在申請辦理出國護照時被廣東省惠州市公安局發(fā)現(xiàn)并被限制出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賴曉雷身為公安民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法為他人辦理了100人以上的虛假戶籍,情節(jié)特別嚴重;同時,被告人賴曉雷在為上述部分人員辦理虛假戶籍過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15570元,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被告人賴曉雷受賄后通過非法手段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歸案后沒有悔罪表現(xiàn),應對其酌情從重處罰。
在審理期間,被告人賴曉雷的親屬代其退繳了部分贓款,可酌情對賴曉雷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作者: 曾小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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