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南寧七月三日電 (王剛 黃星航 盧光艷)廣西南寧男子蘭新誠預謀對鄰居三姐妹實施強奸,因唯恐罪行敗露,蘭新誠遂將三姐妹一一殺死分尸,并運至郊區拋尸。七月三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蘭新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法院審理查明:二00九年二月,被告人蘭新誠預謀對租住在其對門的覃某實施強奸,并為此準備了折疊刀、羊角錘、催淚噴霧劑、封口膠、繩子等工具。同月十日晚八時許,蘭新誠拉下覃某房屋電閘,趁覃某開門查看停電原因之機,攜帶作案工具潛入其房內。入室后,蘭新誠發現坐在沙發上的覃某平,即持催淚噴霧劑向其噴射,遭到反抗后,蘭新誠持折疊刀朝覃某平左小腿捅了一刀,爾后用繩子將覃某平捆綁至衛生間。此時,覃某合上電閘后回屋敲門,蘭新誠開門欲將其挾持進房,但遭到覃某反抗,蘭新誠即持刀朝覃某左胸部捅了一刀,然后將其拉至廚房,并用繩子捆綁。
當晚九時許,覃某梅來找其姐妹,又被蘭新誠持刀挾持至衛生間,并用繩子捆綁。因唯恐罪行敗露,蘭新誠遂決定殺人滅口。隨后,其在衛生間內先后將覃某、覃某梅、覃某平殺死,并將三人的尸體先后移至房屋主臥室衛生間。之后,蘭新誠購買鋼鋸、塑料編織袋等工具,對尸體進行肢解。同月十三日中午、晚上,蘭新誠駕駛電動自行車分兩次將被害人尸塊拋至南寧市良慶區大沙田金象社區陽光新城后面的鋼沙山。四月二十五日,蘭新誠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蘭新誠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為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被告人蘭新誠犯罪手段極其殘忍,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蘭新誠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但不足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對于辯護人懷疑蘭新誠可能存在精神疾病,并請求對蘭新誠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意見,經查,本案無證據證實蘭新誠有家族精神病史,也無證據證實其本人有精神病病史,且其犯罪目的明確,畏罪心理明顯,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對此,足以證實蘭新誠應當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辯護人對此提出的意見,亦無事實依據。
據此,法院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蘭新誠當庭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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