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王薇)17歲的小超由于一時沖動,將一名年僅9歲的幼女強奸。記者今天獲悉,小超被延慶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
小超于2009年4月15日下午,尾隨小麗至延慶縣延慶鎮(zhèn)某小區(qū)樓道平臺處,乘樓道內(nèi)無人之機,將小麗攔截后奸淫。
延慶法院認為,小超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應予從重處罰。但鑒于小超犯罪時未滿18周歲,犯罪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對小超予以減輕處罰,對小超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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