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長春七月八日電 (吳兆飛 胡春曉 張玉卓)七月八日,長春市中級法院對二00九年二月一日長春鬧市街頭發生一起轟動全市的槍擊案作出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新學與張春艷同居近四年。二00六年二人協議分手,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配進行了約定,王新學將一房地產項目轉讓給張春艷,張春艷給付王新學人民幣一千三百萬元人民幣。之后張春艷陸續給付王新學近一千萬元,余款王新學多次索要,張春艷因故未給付。二00八年初,王新學找到被告人吳占民,授意吳占民幫助其嚇唬張春艷進而索要欠款,吳占民同意幫忙。
王新學于二00八年末在云南購買了一支捷克產制式手槍及子彈數發,并于二00九年春節前將手槍及子彈交給吳占民。
二00九年二月一日傍晚,王新學與吳占民來到張春艷經營的美容會館,未見到張春艷,只見到張春艷堂弟即被害人張麗平等人正在美容會館門前燃放鞭炮。吳占民持槍下車,向張麗平等人所處位置連開兩槍,擊傷張麗平右腿。在張麗平轉身跑回美容會館時,吳占民又持槍向正在營業的美容會館室內連開六槍。隨后,吳占民乘坐王新學駕駛的轎車逃離現場。
法院在當日依法作出判決,王新學、吳占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吳占民的妹妹吳玉娟因幫助收藏槍支,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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