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7月20日《大河報》報道,7月16日晚,河南鄭州發生一起酒后駕車撞人嚴重事故。肇事者系中原區原執法局法制科科長,當日駕車連撞11人,造成2死4重傷——事發后肇事者逃離現場,后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自首,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中原區公安分局刑拘。
6月30日晚,南京曾發生一起醉酒駕車導致5死4傷的重大交通事故。慘禍發生后,輿論反應強烈,“對惡性交通肇事宜用重典”成為一致呼聲:四川兩位律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在《刑法》中增加“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罪”;有人專門搜羅日本、瑞典、美國等國對酒后駕駛處罰措施的資料告知公眾;廣大網友更是表達出極大義憤……
兩起慘禍僅距半月,其情節何等相似!如今資訊高度發達,圍繞南京“6·30”慘禍進行的報道、律師說法、網友評論等等,充斥各路媒體。部分百姓不明就里尚可諒解,假如說鄭州這位法制科科長毫不知情,則讓人匪夷所思了。
從主觀動機分析,酒后駕車尤其醉酒駕車,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定義的故意殺人當然有所區別,但明顯的共同之處也不難找到:對他人生命權的漠視。
當今社會,究竟哪些人更容易漠視他人生命權,只要對近些年發生在各地的酒后駕車惡性事件稍加回顧,答案便不言自明。
并不是一個又一個后來的“馬路殺手”不看電視、不讀報、不上網,更不是他們對“前事”具有超快、超強的忘卻力,而是因為他們壓根就不在乎,更弗談懼怕了。多地發生官員駕車肇事案,責任人未獲刑責是共知的事實;肇事者被攔截時態度蠻橫甚至叫囂“下車后打死你”也不是孤例。恰恰正是我們這個社會對此類現象的過分容忍,酒后駕車肇事的犯罪成本始終高不起來,才不斷制造著比車禍本身更嚴重、更彌散的社會負效應。
調整對酒后駕車制造惡性事件的性質認定和量刑標準,按說并不太難。假如說難,恐怕也不在于理論、技術和立法程序,而在于人們的觀念。當下對酒后駕車肇事的司法處理重經濟賠償、輕刑事問責的做法,應該說是一個不好的傾向。凡漠視他人生命權的酒后駕車者,大都具有不在乎賠十萬、二十萬元的經濟實力。一定意義上說,這也是對法律伸張正義、維護公平功能的弱化乃至扭曲。
但愿在鄭州“7·16”慘劇的司法實踐中,能創造出一個帶有社會進步指向的判例,讓一些人因違法成本的增加而不敢酒后駕車。(劉以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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