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一名男子為了延續“香火”,萌生了借腹生子的荒唐念頭,與一名女子訂立“協議書”。豈料日后雙方起糾葛,為了孩子撫養與住房,昔日“情人”對簿公堂之上。7月22日,浦北縣人民法院對該起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解除原告蘇麗與被告郝建民的同居關系;原、被告生育的女兒郝雪由蘇麗撫養,郝梅由郝建民撫養;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1999年春,浦北縣城21歲的蘇麗與年近五旬的郝建民因買賣荔枝苗相識。因膝下無子,郝建民便提出讓蘇麗為他生小孩,并給予相應的報酬?匆姾陆癯鍪直容^大方,蘇麗輕率地點頭應允。兩人于1999年8月10日簽訂《代生子女協議書》,約定蘇麗代郝建民生育子女,若生男孩,郝建民支付3萬元以及在北海市購買一套100平方米的新房給蘇麗;若生育女孩郝建民支付3萬元給蘇麗。訂立“協議書”之后,2000年7月與2002年8月,蘇麗先后生下兩個女孩郝雪和郝梅。
2007年間,由于發生矛盾,蘇麗離開郝建民生活,雙方為孩子的撫養權一直發生爭執。2009年4月28日,蘇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與郝建民的同居關系;非婚生女兒郝雪、郝梅由蘇麗撫養;由郝建民支付兩個女兒從2007年5月8日至2009年2月的撫養費13040元;郝建民所有的浦北縣小江鎮的某處住房由蘇麗使用。
法院認為,被告郝建民是有婦之夫,與原告蘇麗同居并生育小孩,是非法同居行為,違背道德及法律,應受到譴責,原告請求解除與被告的同居關系,予以支持。原、被告對小孩均有較深的感情,原、被告解除同居關系以后,郝雪隨原告生活,郝梅隨被告生活比較適宜。由于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被告沒有撫養小孩,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支付2007年5月8日至2009年2月份小孩的撫養費,不予支持。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浦北縣小江鎮的某處住房所有權是被告的,因此原告主張該處住房的使用權,不予支持。(本案人名均系化名)(南國早報 馮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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