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14歲的花季少女由于交友不慎,慘遭強奸后又被強迫賣淫。日前,興寧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賴勇波強迫賣淫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賴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3萬元;其女友劉儀亦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萬元。
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賴勇波及曾×強、魏×屏、魏×文(均另案處理)合謀,欲把興寧市某中學初一年級學生14歲的魏某、13歲的溫某、14歲的曾某騙到興城來,將她們迷奸后再強迫她們賣淫賺錢。
同月28日上午,賴勇波及曾×強來到黃槐鎮,將魏某、溫某、曾某3人騙至興城一旅店。當天下午,曾×強及魏×文將“三唑侖”加入3杯飲料中讓魏某、溫某、曾某3人喝,意欲趁其昏迷之后實施強奸,但被受害人發現而未果。后來曾某強將此事告訴被告人劉儀。
當晚,曾×強向賴勇波、劉儀及魏×文提出,將曾某、溫某帶到神光山,通過威脅、恐嚇迫使她倆賣淫。賴勇波、劉儀及魏×文均表示同意。于是,賴勇波及曾×強、魏×文帶著曾某、溫某乘“的士”來到神光山頂,并對曾某、溫某進行威脅、恐嚇,迫使她倆賣淫,但還是未達成目的。
從神光山回來后,賴勇波又在興城旅店310房的玻璃上寫了一個“死”字,問溫某3人認不認識,以進一步恐嚇。29日,魏×屏來到旅店教魏某、曾某、溫某3人如何進行賣淫,并叫她們將賣淫所得的錢交給賴勇波、劉儀及曾×強保管。
為了達到強迫她們賣淫的目的,30日凌晨,賴勇波及曾×強分別對溫某、曾某實施了強奸。同日上午,曾×強將強奸的事告知劉儀,并告訴劉儀可以安排曾某、溫某賣淫。當晚,賴勇波、劉儀即帶溫某賣淫2次,獲資300元;曾×強帶曾某賣淫1次,獲資100元。
31日凌晨,當賴勇波、劉儀帶溫某到興寧市港興迎賓館賣淫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興寧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賴勇波、劉儀目無國法,伙同同案人對少女實施強奸后又迫使其賣淫,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強迫賣淫罪,法院遂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記者/陳球通訊員/廖思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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