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某大飯店女工劉某在上班的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傷,因為發生事故的時間離上班時間相差50分鐘,單位認為其受傷不是發生在上班途中,否認受傷是工傷,為此飯店和鎮江市勞動局兩度對簿公堂。昨天,記者從鎮江京口區法院了解到,該案經鎮江兩級法院審理后認定女工工傷。
劉某做勤雜工,飯店下午上班時間為4時30分。2007年7月24日下午3時40分左右,劉某騎車至距離飯店約50米遠處時,與一輛大型客車碰撞,后醫院診斷其右上肢毀損傷鎖骨、肩胛骨骨折。去年4月22日,劉某向鎮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向飯店送達《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要求飯店在15日內舉證,但飯店在舉證期限內未能舉證,事后僅向勞動局出具一份答辯書:公司下午上班時間為4時30分,劉某顯然不屬在正常的上班路途時間;公司處在鬧市區,劉某不能排除逛街的可能。當年5月23日,勞動局認定劉某因工負傷,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飯店不服向鎮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12月31日政府作出行政復議,維持工傷決定。飯店仍不服,訴至京口法院要求撤銷勞動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鎮江勞動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是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以及參照相關規章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都應屬于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單位下午上班時間為4時30分,劉某于下午3時40分左右快到公司門口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該時間完全在合理的上班時間內,且在合理的路線上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據此判決維持工傷認定決定書。飯店不服判決,向鎮江中院提起上訴。鎮江中院2009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近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后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案雖然判決于國務院法制辦關于工傷認定范圍調整方案征求意見稿公布前,但相關法官認為,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傷害如不算工傷,一旦受傷職工遭遇肇事方逃逸或者維權賠償受阻,其合法權益極有可能在肇事方和單位之間“兩頭落空”,職工和單位相比,始終處于弱勢地位。(楊維松 萬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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