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黃靜和華碩電腦之間糾紛衍生出來的案子———黃靜訴“反戈律師”名譽權糾紛案,7月27日在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報7月28日五版曾報道)。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如何界定哪些是委托人的隱私,哪些是不能公開的信息?引發了法律界的激辯。
委托人不愿公開應視為隱私
【庭審回顧】黃靜以崔電博、北京兩家律師事務所公開會見筆錄、泄露當事人隱私為由,向3被告索賠人民幣100萬元。
黃靜的指控有道理嗎?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進喜告訴記者,律師對委托人承擔保密的義務,律師的保密義務貫穿律師的執業活動,并且是許多其他義務的基礎。
據介紹,我國律師法和律師執業規范對律師的保密義務作了明確規定。根據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對其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不得泄露委托人隱私是最容易出問題的環節。怎么界定哪些是委托人的隱私,哪些是不能公開的信息,在實踐中尚存難點。”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業務部主任律師魏鎮勝說,何為委托人的隱私,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委托人不愿公開、要求保密的個人信息,應當視為隱私。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律師的保密義務是持續性的,即使在委托事項辦理完畢后,律師仍然要承擔保密義務,除非獲得委托人的明確同意,或者保密事項已經成為公知事項。”王進喜說。
公開前應善意提醒委托人
【庭審回顧】作為黃靜母親口頭授權辦理相關法律事務的法律工作者,盛建軍出庭證明是他向媒體披露的筆錄內容,其獲取筆錄的途徑,是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手續后到包誠律師事務所進行調取和復印的。盛建軍認為自己的行為并無不妥,并且他披露的內容不會對黃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盛建軍的答辯于法有據嗎?
王進喜認為,從原理上看,作為共同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工作者,盛建軍也應當承擔保密義務。但是從我國現行規定來看,并沒有明文規定法律工作者在辦理法律事務的過程中要對委托人承擔保密義務。這是當前法律的空白,也是我國法律服務主體多元化帶來的問題。
在魏鎮勝看來,律師在承辦法律事務中獲取委托人信息后,并不知道哪些是委托人不愿意公之于眾的,缺少一個評判標準。律師在辦案中了解到的當事人的情況和信息,哪些是可以或者不可以對外透露的,在界定上更是難上加難。
魏鎮勝建議,委托人對透露給律師的有關個人情況及信息認為需要保密的,可以通過合同等形式予以明示,直接列明哪些情況和信息是不可以公開的。有關法律中也可以規定,律師在有關場合透露委托人情況和信息前,需對委托人進行善意提醒,由委托人決定是否公開,盡量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 本報記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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