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按乘客要求停車,公交車司機在行車過程中被乘客暴打。司機在躲避乘客“硬拳”過程中,控制不當與另一中巴相撞,造成無辜乘客受傷。今日,記者從巴南區(qū)法院獲悉,該院已對沖動乘客做出判決,被告人劉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09年5月10日傍晚,劉某乘坐從解放碑開往魚洞的798路公交車,當車行至巴南區(qū)魚洞大江儲氣站附近五組團岔路口時,劉某要求下車,駕駛員未及時停車,劉某不滿隨即同駕駛員爭吵。在車繼續(xù)前行至巴南區(qū)魚洞大江老郵局主干道時,雙方再次起糾紛,劉某一怒之下握拳猛擊駕駛員的頭部,駕駛員躲閃時,該輛客車與一輛魚洞的環(huán)城車中巴車相撞,撞擊造成駕駛員及乘客余某、辛某等人受傷,公交車車頭被撞凹、擋風玻璃撞爛,中巴車車尾被撞凹,沖動的行為帶來了嚴重后果。
事后劉某的家屬積極賠償被害方的損失人民幣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因乘車下站與駕駛員發(fā)生爭吵,其后在車未停穩(wěn)得情況下用拳頭擊打駕駛員,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其家屬已賠償了被害方的全部損失,且得到被害方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可以宣告緩刑。判決被告人劉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承辦法官提醒市民,外出乘車要注意行為文明,上車之時就要和售票員講清楚自己要到達的目的地,請她提醒駕駛員,同時不能強行要求駕駛員在未到站的地方停車,避免糾紛產生。(數(shù)字記者陳丹、實習生曾靜 通訊員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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