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一工廠主管在食堂吃午飯時被下屬打死 兩級勞動部門和兩級法院就其是否算工傷作出不同認定
原告觀點
事發時李某在工廠食堂內吃午餐,且處于上下午兩班之間的短暫休息期,屬于“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合理的延伸范圍,因此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被告觀點
當時李某已經打卡下班,并且用人單位并沒有作出延長其工作時間的安排,而且員工食堂并非在工作區或工作協作區,不能算作是工作場所。
東莞市一家工廠的一位主管在午飯時間,在工廠的食堂內被下屬用鐵棒活活打死!事發后,兇手受到了法律的懲罰,可是這名主管的死亡能否被認定為工傷,卻引起了好一番周折——不僅省市兩級勞動部門作出了相反的認定,甚至兩級法院也作出了不同的判決。昨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頗具爭議的工傷認定糾紛案件進行了再審。
回顧:主管被下屬打死
此事發生在2006年4月。當時,受害人李某是東莞市長安鎮的一家電子廠的總務主管,張某則是該廠的保安員。4月13日晚,由于工作原因,李某批評了張某。張某認為李某的行為傷害了他的自尊,決定要報復。
第二天中午12時多,張某看到李某在工廠的食堂吃飯,就找來了一根鐵水管,猛擊李某的頭部數下,導致李某死亡。最終,張某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
東莞市社保局:認定工傷
兇手受到了懲處,但是事情還沒有得到解決。李某是在工廠的食堂內被下屬打死的,那么李某應否算作是工傷死亡呢?李某的家屬在2006年5月向東莞市社會保障局提交了申請,申請認定李某為工傷死亡。
東莞市社保局受理申請后,于7月3日出具了認定書,認定李某發生的此次事故,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因此認定為工傷。
省勞動廳:撤銷工傷認定
隨后,電子廠方面又向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出了復議申請,勞動廳復議后撤銷了東莞市社保局的工傷認定書,認為李某不是工傷。其理由為:李某在當天12時02分已經離開了工作崗位,遭受暴力傷害時不屬于工作時間,而且李某并不負責管理食堂,食堂不屬于其工作場所,因此,東莞市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越秀法院:遭報復算工傷
李某的家屬自然不服勞動廳的行政復議決定,于是,勞動廳就被家屬起訴到了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家屬要求法院判令撤銷勞動廳的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東莞市社保局的工傷認定。
越秀區法院經過審理之后,在2007年的3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結果將勞動廳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推翻,要求勞動廳方面重新作出復議申請的處理。
越秀區法院認為,工傷保護的法律原則和精神是保障無惡意勞動者因工作或與工作相關活動中傷亡后能獲得救濟,李某遭受的報復傷害是由于執行職務所導致的,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要求勞動廳重新對復議申請作出處理。此外,李某受害發生在其工作期間臨時休息的時間及臨時休息地點,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廣州中院:維持勞動廳決定
但此事后來又出現波折。省勞動廳不服越秀區人民法院的判決,而在二審中,廣州中院判決撤銷越秀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維持勞動廳原來的行政復議決定,認為李某之死不應認定為工傷。
二審判決認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及“因履行工作職責”是《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規定認定工傷應同時具備的三個要素,而李某受害一案中,上、下午班之間的時間屬于工作以外正常休息時間,屬于李某可以自由支配的時間,因此,李某遭受暴力傷害的時間不屬于工作時間,未能同時具備前述三個認定為工傷的要素。
不過,爭執還沒有結束,李某家屬申請再審此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昨日對此案進行再審。
爭議焦點:是否“工作時間”?
李某的受傷時間,應否屬于工作時間的延伸?受傷害的地點食堂,能否算作是工作地點的延伸?這兩點成為原被告雙方爭論的焦點。
李某的家屬聘請了著名律師周立太作為代理人。家屬方認為,李某雖然當時已經刷卡下班,但是仍然在工廠食堂內吃午餐,并且處于上下午兩班之間的短暫休息期,屬于“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合理的延伸范圍,因此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而勞動廳方面則認為,當時李某已經打卡下班,并且用人單位并沒有作出延長其工作時間的安排,而且員工食堂并非在工作區或工作協作區,不能算作是工作場所。
周立太律師在庭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李某肯定應被認定為工傷,即使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他也堅持這個觀點。周律師認為,如果職工在工作管理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卻不能被認定為工傷,而讓職工個人承擔風險,明顯加重了無惡意勞動者的義務,不僅顯失公正,而且不符合我國工傷保護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記者李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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