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大學教授朱某不服該行政處罰將公安機關告上法庭。記者今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朱某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駁回朱某訴訟請求,維持公安機關處罰決定的判決。
2008年8月7日20時30分許,56歲的大學教授朱某在某公寓房間內與一名外國籍女子發生性關系并支付給女方1500元,經舉報被某公安分局民警查獲。該局經立案調查、詢問等程序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作出拘留14日的治安處罰決定。
朱某不服該處罰,訴至一審法院。稱其與該女子之間具有感情基礎,雙方發生性關系屬于“一夜情”。該女子并非職業娼妓,自己也從未有過嫖娼經歷,要求法院撤銷該拘留處罰決定。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朱某所稱“一夜情”并非具體明確的法律概念,也不是否定賣淫嫖娼行為的法定抗辯理由。是否構成賣淫嫖娼違法行為的關鍵在于雙方是否以金錢為媒介發生性關系,其次從雙方結識的時間長短、交往期間的感情因素等角度判斷雙方是否具有感情基礎。
從本案現有證據看,朱某與該女子此前并不相識,二人結識的目的和動機僅是以金錢給付為條件和基礎而發生性關系,以滿足各自的非法目的。在客觀方面,雙方在短暫交談后即發生性關系,該女子(已另案處理)亦在事后實際收取了朱某支付的1500元。因此朱某關于其與該女子之間存在感情基礎,不存在賣淫嫖娼關系的辯解不能成立。公安分局在履行了立案、傳喚及調查等程序,并綜合考慮朱某實施嫖娼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處罰是正確、適當的。據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 喬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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