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村土地爭議起了糾紛,鎮長率人前往現場處理,卻被急紅了眼的村民瘋狂暴打致八級傷殘。近日,賓川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事件主謀白某金、白某明、陳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兩年半、兩年。并由三被告人賠償賓川金牛鎮鎮長黃章保等6人及金牛鎮河甲莊村各項經濟損失16.7萬余元。
事件:土地爭議糾紛 燒房打人殺牛
法院查明,2008年8月5日晚,賓川縣力角鎮張家村委會廣黃村村民白某金,組織本村涉及土地爭議的22戶農戶開會,要解決他們村與河甲莊村的土地爭議問題。商議的結果是,第二天上午帶上殺豬刀、鋼管、汽油等工具,到韭菜箐燒毀河甲莊村建蓋在爭議土地上的房屋,見人就打。
8月6日上午10時許,數十名廣黃村民手持鋼管、鐮刀等工具,來到韭菜箐河甲莊村民蓋的守護棚處。他們用汽油點燃守護棚,焚燒、砸打財物,追殺耕牛。共燒毀、砸毀河甲莊居民小組價值人民幣65637元的房屋、摩托車及其他財物,被告人陳某、白某明等人還四處追打在現場周圍干農活的無辜群眾。
鎮長:現場處理糾紛 打成八級傷殘
當日上午,金牛鎮政府鎮長黃章保得知情況后,率工作人員王存明、田錦鋒、李躍輝趕到現場制止。 “紅了眼”的廣黃村村民不聽勸阻,陳某、白某明等人竟持械追打鎮長黃章保及工作人員。鎮長黃章保被打倒后,不慎滾到一旁的小山溝里。當鎮長從溝里慢慢爬上來時,陳某、白某明等人仍不放過,用石頭、鋼管擊打他,致其身體多處受傷。
黃章保等人事后被送往賓川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支付了醫療費9000余元。經法醫鑒定:黃章保為輕傷,達八級傷殘;王存明、田錦鋒等五人為輕微傷。
緣起:暴力事件起因 山地權屬不明
這場暴力事件的起因源于一片山地。此前,廣黃村村民在賓川縣韭菜箐一帶經營著一片山地。2006年10月25日,河甲莊村書面通知廣黃村村民,要求15日內把這塊地歸還河甲莊村,因他們持有《山林權證》,這片地是他們的。雙方為此產生爭議。
2008年3月18日,賓川縣人民政府對爭議林地作出處理決定,對爭議地的劃分進行指界。這一次確權中,河甲莊村反倒有一部分土地要歸還廣黃村。鎮政府要求河甲莊村民拆除在爭議地上建蓋的房屋。
河甲莊村村民不服,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請復議。2008年6月23日,大理州政府發出行政復議決定書,作出維持原裁定的決定。金牛鎮政府再次要求河甲莊村民在2008年7月30日前,拆除在爭議地上建蓋的房屋。到期后,河甲莊村民未按要求的時間拆除。爭議土地拿不回來,廣黃村部分村民群情激憤,才決定采取極端措施。
被告:一人當庭認罪 打了鎮長的腳
日前,賓川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檢察院指控白某金、白某明、陳某等三人觸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白某金辯稱,從2006年以來,他們與河甲莊村的村民就為土地權屬產生糾紛。他不是組織者,也不贊成拆棚子。他說事發當天他并沒有在現場參與燒、砸棚子和打人,“我沒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白某明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對民事賠償方面,只愿承擔打傷鎮長黃章保腳的醫療費。他的辯護人提出,本案的發生是由于河甲莊村民將房屋建蓋在屬于廣黃村的土地上,政府限期拆除未拆除而引起的,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我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我一個人沒有能力擾亂社會秩序,請求從輕處罰。”庭上,陳某這樣說。其辯稱也沒有實施任何傷害行為,不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損失。
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熊雙富提出:被告人陳某是在謝茶勇的邀約下到了韭菜箐,但陳某沒有實施任何的行為,所起的作用較小,系初犯,社會危害性較小,建議法庭對其適用緩刑。民事部分,因陳某沒有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聚眾擾亂秩序 三人構成犯罪
賓川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白某金、白某明、陳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白某金起組織、策劃的作用,是首要分子;白某明、陳某積極參加,是積極參加者。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應受法律制裁。
據此,法院作出了判決:被告人白某金、白某明、陳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兩年半、兩年。同時,三人共同賠償金牛鎮政府鎮長黃章保醫療費等各項費用82746元。賠償賓川縣金牛鎮牛井社區居委會河甲莊居民小組因財物被燒毀的損失人民幣65637元。加上賠償另5名被打傷者的各項費用,三被告人應賠償人民幣共計16.7萬余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判決,已向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記者 曹紅蕾 通訊員 肖建宏 張明城)(云南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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