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從商店里購買了一臺戴爾筆記本電腦,回家后發現該臺電腦是一周前自己家剛失竊的電腦,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經查,這家店主出售的這臺筆記本電腦為贓物。日前,(上海市)閘北區法院以店主胡建清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07年3月底起,胡在本市天目西路一家通信市場租賃多個柜臺,專門從事筆記本電腦經營。在經營過程中,胡明知他人偷竊的三星X05型筆記本電腦一臺(價值約人民幣6160元)和戴爾D610型筆記本電腦一臺(價值約人民幣8100元),仍以低價2800元和3000元收購,其中戴爾D610型筆記本電腦是顧客李先生于2006年7月21日失竊的。今年4月,胡在其經營現場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審理中,胡否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稱自己不認識偷竊者,也沒有銷售戴爾D610型筆記本電腦給顧客李先生。
胡的辯護人認為,檢察機關沒有找到2臺筆記本電腦中三星X05筆記本電腦被害人的證據,不能確認2臺筆記本電腦均為贓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建清明知是贓物仍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臺三星X05筆記本電腦未查到被害人,不能確定為贓物。法院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江躍中 韓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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