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三年前離婚,當時為了爭取兒子的撫養權,跟前妻簽下協議,承諾在兒子18周歲之前不得再婚。現在我遇上了合適的對象,想成家,請問那份協議有效嗎?”日前,一位姓吳的先生撥打本報“律師在你身邊”熱線,就困擾他的難題咨詢律師。
離婚“協議”:13年內不娶妻
吳先生介紹,他今年34歲,是南京某房產公司的銷售經理。三年前,他跟前妻李女士因感情不和打算離婚,兩人都想要孩子的撫養權。吳先生認為,他比前妻更適合撫養小孩。一來,他收入比較高,可以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二來,他是土生土長的南京人,父母都在南京,可以幫忙帶小孩,而前妻的父母遠在外省,不方便來南京,前妻一個人又要工作又要照料孩子,肯定分身乏術。
吳先生說,前妻其實也認同這兩點理由,但就是不放心把孩子交給他。“她主要是擔心我以后會再婚,到時候孩子會被后媽虐待。我說就算我結婚,也要找個對孩子好的,但她不相信我。為了這個問題,我們吵了好長時間!
吵到最后,李女士提出一個條件——只要吳先生答應在兒子18周歲之前不結婚,她就放棄撫養權。當時他們的兒子才5周歲,如果吳先生答應這個條件,就意味著在未來13年內不得娶妻,這對于一個三十出頭的男人來說,挺“殘酷”的!拔乙婚_始有點猶豫,但經過再三權衡,還是點頭了!眳窍壬f,他不可能放棄兒子,因為他家三代單傳,小字輩就這么一個獨苗。同時,他也有點悲觀的想法,認為日后未必會碰到合適的結婚對象,所以答應前妻也無妨。
就這樣,吳先生跟前妻簽下一份協議,承諾在兒子18周歲之前不得再婚,如果再婚就放棄撫養權。之后,他如愿獲得兒子的撫養權。
欲再婚卻為“協議”所苦
離婚后,吳先生帶著兒子搬到父母家居住。頭兩年,他一心忙于工作,很少考慮感情的事,漸漸地幾乎淡忘了那份協議?勺詮娜ツ昵锾旖Y識一名女子后,麻煩就來了。那名女子是吳先生在工作過程中認識的,比吳先生小3歲,也是離異人士,但沒有小孩。兩人因為工作的緣故經常打交道,又因為共同的經歷惺惺相惜,很快成為好朋友,今年春天又演變為情侶。隨著交往的深入,吳先生萌生了結婚的想法,并且這種想法越來越強烈。
可當初簽的協議還在那呀,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如果再婚就放棄孩子的撫養權。選擇跟愛人廝守,還是陪伴兒子成長?吳先生面臨兩難選擇,痛苦不堪。
律師稱“離婚協議”無效
“我能不能毀約呀?”日前,吳先生撥打本報“律師在你身邊”熱線咨詢,江蘇崔武律師事務所的崔武主任律師解答了他的困惑。崔武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條款無效。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剝奪。這份協議約定吳先生在兒子18周歲之前不得再婚,限制了吳先生的結婚自由,違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因此不受法律保護,F在,吳先生完全可以不受此協議限制,跟心上人再婚。并且,前妻無權要求吳先生履行協議,放棄對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前妻感到不滿,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法院會綜合多項因素,做出有利于孩子的判決。如果孩子年滿十歲,就有權選擇跟父親或者母親生活。
吳先生的遭遇,令崔武感慨良多:“如今越來越多的夫妻在結婚或離婚時都會簽訂協議,協議的內容主要涉及孩子撫養和財產分割,但很多夫妻不懂法,簽訂的協議觸及法律‘雷區’,侵犯夫妻一方的人身自由,最終導致協議無效。”
那么應該如何“避雷”呢?崔武說,其實很簡單,同樣的意思,換個說法,就不會觸犯法律。假如吳先生跟前妻當初寫下的不是“吳先生在兒子18周歲前不得再婚,如果再婚就放棄孩子撫養權”,而是沒有暗含要挾之意的內容,比如“如果吳先生再婚,即變更孩子撫養權”,或者“吳先生再婚后,孩子轉由女方撫養”等,就不屬于對婚姻自由的限制,協議就有效了。(本報記者 陳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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