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名叫“瀟湘夜雨”的網友在福州一網絡論壇上發帖宣稱自己堅持不做“隱婚族”。這一話題引起了網友熱議。
律師提醒,求職者的自身真實情況應如實說明,否則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網友熱議職場“隱婚”
記者昨日看到,這篇名為《“隱婚族”為了“錢途”還是無奈之舉?》的帖子,在網絡論壇上短時間內點擊量逼近5000次。
從眾多跟帖中記者看到,對于因職業前途而“隱婚”的人,大多網友表示支持與理解。網友“絳珠仙子”說,對于已婚暫無子女或新婚不久的女員工,老板因為擔心已婚女員工將來一旦懷孕生孩子就會影響到工作,而不重視已婚女員工,因此女員工會考慮做“隱婚族”。
記者調查:“隱婚族”在榕不多見
昨日傍晚,記者在福州寫字樓較為集中的五四路一帶,采用偶遇抽樣的方法,采訪了50位看上去年齡在25歲到35歲之間的市民,并控制采訪的市民男女各占50%左右。對于“隱婚族”這一概念,大部分市民表示“沒聽說”或者“不清楚”。在10位知道“隱婚族”概念的市民中,表示“可以理解出于職業需要而‘隱婚’”的占多數,有3位女性市民因堅持“婚姻是神圣的”而堅決反對“隱婚”這一行為。調查中,沒人聲稱自己是“隱婚族”。
“現在工作和以前相比,競爭更加激烈了,而女性在求職過程中容易受歧視,因此,隱瞞婚姻關系確實能夠起到排除一些無謂歧視的作用。”在五四路一家物流公司上班的林女士說,從她近10年的工作經驗來看,單身女性在工作上確實會比已婚女性有“特殊優勢”。她對因擔心職業前途受影響而“隱婚”的人表示理解。不過她在公司里沒有做“隱婚一族”,因為她相信“工作最終要靠實力說話”。
“我幾乎不跟別人講我已經結婚了,也盡量和那些沒有結婚的女孩子玩在一起。”在五四路附近某酒店工作的高女士告訴記者,她雖然沒有刻意去隱瞞婚姻狀況,但也從來不主動跟同事談家里的事,“那樣容易和沒有結婚的同事產生距離,而且我感覺領導也更喜歡未婚女性”。
律師:職場“隱婚”不可取
就此現象,記者采訪了福建萬德律師事務所的黃爭律師。黃律師表示,職場人士“隱婚”并不可取,一旦“現形”,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失效。
黃律師說,用人單位的招聘啟事中可以用“崗位要求”來選擇適合的人員,包括工種、工作性質等,但其中不得出現年齡、性別、婚否等限制要求,否則就涉嫌歧視就業者。《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對于涉及到簽訂勞動合同的自身基本情況、就業經歷,甚至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等,都具有如實說明的義務。
黃律師說,如果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明確要求招未婚者,求職者因隱瞞個人的已婚身份而獲得工作崗位,日后一旦已婚身份“現形”,用人單位完全可以以“勞動者以欺詐手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主張勞動合同無效。“從法律角度講,在職場中,‘隱婚’并不可取。”
名詞解釋“隱婚族”
一些職場新人已經辦好結婚手續,但在公共場合卻隱瞞已婚事實,以單身身份出現,因此被稱為“隱婚族”,也稱為“偽單身”。(何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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