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上海十月十三日電 (章偉聰 陳靜)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的李女士,由于事故當時對自身受傷情況存在重大誤解,匆匆與對方簽下了接受賠償三十元人民幣的調解協議。之后,潛伏的傷情讓李女士吃足了苦頭。在經歷兩次手術、花去數萬元醫療費后,李女士將肇事的張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調解協議,賠償各項損失十九點六萬余元。
記者今日獲悉,上海長寧區法院新近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雙方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李女士十二萬元,其余五點二萬余元由張小姐賠償。
去年八月十八日早晨,李女士騎自行車上班途中被張小姐駕駛的汽車在變道時不慎撞倒。警方認定張小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為趕時間,在民警主持下,雙方簽署了調解協議,張小姐一次性賠償李女士自行車損失費三十元并當場支付。
被撞后的李女士雖然感到下腹部有刺痛感,但沒太在意。可是腹部的疼痛感一直沒有消退,并在三天后將李女士“擊倒”。經醫院診斷,李女士或有上消化道穿孔,并于八月二十一日收治入院,進行手術。
今年三月,李女士再次入院手術治療。兩次住院治療,僅醫療費一項就用去三萬兩千余元。今年四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訴,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自己與張小姐達成的調解協議,并要求保險公司與張小姐一起,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十九點六萬余元。
審理中,因原、被告共同申請,法院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了法醫學鑒定。鑒定機構肯定李女士的傷情及治療與之前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同時對李女士的傷殘等級和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等作出相應評定。
法院認為,本案中,法醫學鑒定結論表明,原告在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時,存在對自身傷情的重大誤解,因此,原告訴請撤銷調解協議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
法庭遂判決撤銷原、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并根據法律規定和鑒定機構的相關評定,判決第三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醫療輔助用品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12萬元;判決被告張小姐賠償上述費用及律師費等五點二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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