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查出一方有外遇,該方在離婚時必須放棄所有婚前財產,凈身出戶,并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3萬元。”昨日,為保證婚后對愛情的專一,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李小姐與“準丈夫”簽訂愛情忠貞協定。
今年29歲的姚勇家住武昌中南路,兩年前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在武漢一所大學任教的李小姐。就在兩人準備去辦理結婚證時,李小姐提出婚前簽一份條約,以保證婚姻的純潔。她說:“我覺得結婚條約很公平,沒有針對哪一方,條約可以有效保證雙方對愛情的專一。”
對于這個條約,姚先生也表示認同。他說,這雖然有點“先小人,后君子”的味道,但至少表明雙方都敢于承擔責任,感情都是真心的,所以樂意簽訂這份協議。
采訪中,記者發現,有不少年輕的情侶同意這種做法。但也有人認為,結婚雙方原本就該是彼此了解、情投意合的,感情必須建立在相信的基礎上,婚前簽訂這樣的條約,仿佛是對這份感情存有懷疑,總感覺有點“變味兒”。
這種協議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呢?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萬雄說,這樣的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且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是有效的。他說,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倡導婚姻中和結婚前的男女就財產問題進行約定,同時,婚姻中的雙方應當互相忠誠,如一方違反忠貞義務,對對方造成傷害,對方可以要求賠償。 (楚天都市報) (記者龐正 通訊員王慶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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