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天很冷。覃某走進一家名為“韓日干剪”的美發店。他徑直走入位于里面的衛生間,輕輕地關上了門。殊不知,他也關上了與世界聯系的大門。原來,覃某在該店上衛生間時,因衛生間通風不良且有正在使用的熱水器,致使其吸入大量廢氣(一氧化碳)中毒昏迷,后送醫院,經搶救無效于同年2月3日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說明是:因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蛛網膜下腔出血,缺氧性腦病,死亡。
死因是明確的,但到底責任應該由誰來買單? 2009年9月4日,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阿波(“韓日干剪”美發店店主)、王某(燃具經營部店主)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青羊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兩人的掉以輕心或是疏忽大意再一次以人的性命為代價。原來,2008年11月19日,具有初中文化的阿波從燃具經營部店主王某(無安裝與改裝熱水器資質)處購買并委托其為自己經營的“韓日干剪”美發店(該店未取得任何相關執照)衛生間內安裝前鋒直排式熱水器。
如果作為專業人員的王某在看出隱藏的危險后拒絕其要求,那么悲劇也許可以避免。但令人惋惜的是,王某卻沒有把住這一關口。他作為安裝人員竟然違反熱水器安裝相關要求,明知美法店內無管道天然氣的情況下,仍然為安裝了一臺其改裝的前鋒天然氣專用熱水器。
明明知道的潛在危險,卻輕易相信可以避免或視而不見。然而,僥幸的心理卻付出了昂貴的代價。無辜的覃某成為兩人的犧牲品,也就是發生了本文先前交待的一幕。
在法庭上,被告人阿波提出熱水器是在王某的店內購買的,安裝是也是王某安裝的,型號是王某自己改裝的,未單獨支付安裝費,安裝了排風扇,故應宣告無罪。被告人王某提出阿波的熱水器是在其店內購買,并由其改裝后安裝的,但其提醒過阿波,在使用熱水器時一定要把排風扇打開,故其盡到了義務,應當無罪;二被告人同時對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愿意賠償。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無安裝與改裝熱水器資質的情況下,為被告人阿波安裝、改裝了熱水器,被告人阿波在未取得任何相關執照的情況下對外營業,使用安裝不符合標準GB 6932-2001的熱水器,二被告人對于熱水器產生一氧化碳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危害是明知的,但均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致使被害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雖然二被告人未能就民事部分與被害人的家屬達成協議,但已交部分款項到法院,說明其有賠償的意識,愿意對被害人的家屬予以賠償,有悔罪的表現,鑒于此,本院對二被告人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打擊犯罪,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阿波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二、被告人王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提示:
1 罪與非罪
被告人和被告人家屬均認為只有故意犯罪才是犯罪,他們覺得兩個被告人對死者的死亡并不存在故意,因此他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看,犯罪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兩個被告人都預見到了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安全的危害后果,但他們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兩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過失犯罪。
2 此罪與彼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vs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在本案中,兩被告人安裝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熱水器,其行為對到理發店理發的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威脅,相當于在對外營業的理發店內安裝了一顆“定時炸彈”,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應該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3 量刑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兩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構成了犯罪,兩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當對其判處刑罰警示社會;但兩人是過失犯罪,應當與故意犯罪有所區別,且他們向被害人家屬進行了一定的賠償,有悔罪表現,法院遂酌情做出了上述判決。(記者 宋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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