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7日電 7日下午,荊州市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對“10.24”長江大學學生救人事發現場調查情況進行了通報。據介紹,“荊州市八凌打撈有限公司”的陳波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將其治安拘留,拘留時間是15天,并處1000元罰款。
據央視新聞和當地“荊州新聞網”報道,調查結果分兩部分。一部分是事故事發現場的調查。結論為:第一,不存在“見死不救”情況。第二,荊州市公安局110服務臺接處警及時得當,荊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隊均及時趕赴現場,實施了積極的救援行動。
第三,打撈船當時有4艘,施救船主要是陳選德和陳恒云。打撈船是王守海、圣德義。
最主要的是關于荊州市八凌打撈有限公司的情況通報。這個公司2008年6月注冊,在工商部門登記過,但是沒有交過稅。該公司的主要經營模式為:陳波一般會印發一些名片,發給長江一帶的失蹤落水人員周圍的人,進行一些通知。如果提供給他一些信息,就會收到50-100元的信息費。價格沒有談攏之前,他們一般是不會開工的。打撈上來一具尸體是12000元,沒有撈到尸體也要交6000元。他們一般是付給二層的打撈業務的船的負責人1700多元,沒有撈上來尸體付給800元。陳波把情況通報給陳興,陳興負責和這些漁民再分成。一般是剩下的錢陳波得30%,法人代表夏兵得到70%。
據目前調查組報告說,這個公司不涉及黑惡犯罪的情況。但陳波在1990年時曾因搶劫被勞教3年,后來沒有發現新的違法紀錄。從工商的登記來看,這家公司雖然注冊了,但注冊的經營范圍是打撈沉船和沉物,是否具有打撈尸體的資格還需要進一步法律上的認定。目前看沒有發現這個公司有暴力壟斷行為。
陳波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除了他收取打撈費用外,他還趁學生處弱勢的情況下,向師生索要額外的價值300元的煙、礦泉水錢。讓這些老師去買煙和礦泉水,買來之前不開工。這個中間耽誤了30分鐘。這個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第49條規定,構成敲詐勒索。
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將其治安拘留,拘留時間是15天,并處1000元罰款。
調查組得出的幾個結論內容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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