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提案關注
“如果一個行業連續幾年都置于‘重拳整治’、‘連續緊卡’、‘重新洗牌’中,這個行業和與這個行業相關聯的人能正常經營、正常生活嗎?”
今年2月,在云南省政協第十屆二次會議上,政協委員張艷萍、李踐、趙彬、陳護國向大會提交的一份名為《總結經驗,調整政策,發展戶外廣告文化產業》的提案,對“昆明市連續幾年來‘緊卡’、‘凍結’戶外廣告的審批,連續幾次大規模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發出了這樣的質疑。
委員們的提案很快得到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和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復。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答復中指出,“戶外媒體基本是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批準,由廣告企業自建。它的開發利用,對促進經濟發展、美化、亮化城市起到積極作用。但這類媒體受市政建設、市政規劃影響,常處于拆遷等不穩定狀態,影響了企業的生存發展。”省工商局表示,“對于提案中涉及的廣告經營企業經批準投資設立的戶外廣告設施的權益保護問題,我局將專文呈報國家工商總局,爭取在《廣告法》的修改過程中考慮并引起立法部門的重視”。
對委員們提案中指出的,“昆明市對戶外廣告的管理未擺脫情緒化、運動式、震蕩式的非常規管理”,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在答復中表示:“經過3年多的整治,已經達到了預計的效果。目前,恢復戶外廣告的常態管理已成為我局的一項重要工作”,“下一步,我局將按照今年的調查、整治情況,采取分批分期的方式逐步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手續。”
而就委員們提出的“地方性廣告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立法和制定的方式、程序存在弊病,某些政府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復稱:“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和管理要參考商業的運作規律,充分聽取廣告商的意見和建議,在廣告設置的位置、規格、數量等方面做更多的考慮。設置以遵照法律規定為基點,對于合法設置的廣告和廣告企業將給予更多的合法權益保障,對于違法設置不合規定的戶外廣告堅決拆除或予以整改”。
委員們對這樣的答復表示滿意:“我們認為,這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昆明市戶外廣告設施整治工作實事求是、合乎情理的評估和意見。”然而,新的整治活動從今年7月拉開序幕。
7月16日,昆明市政府下發《昆明市建成區戶外廣告設施整治工作方案》,方案將所有的戶外廣告設施列入了清查整治范圍,并規定,限期不自行拆除的,將“依法依規實施強制拆除”。
這一整治方案引發了昆明市戶外廣告業的震蕩。昆明廣告協會在上報給市委、市政府的報告中寫到:“昆明廣告協會頻繁接待會員來人來電反映意見,認為新一輪整治是對昆明戶外廣告業的毀滅性打擊,許多戶外廣告企業將無法生存,數千名從業人員將面臨失業”。
為何廣告公司多年集體違規違法
根據有關部門的調查,9月30日前要拆除的主城建成區內245棵單立柱廣告牌存在的問題主要有:未經審批,擅自設置,設置行政許可已過期,設置不規范以及設置不符合安全設置標準和程序等。其中無審批手續的有54棵,行政許可已過期的有153棵。
對于這一說法,廣告經營者表達了不同的看法。他們向有關部門反映,廣告公司“審批時限過期”的集體違法情形,“是因為一段時間以來有關部門既不審批,也不依法依規說明理由造成的”。
2005年以來,不少廣告公司根據《昆明市主城規劃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向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遞交了審批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而城市管理部門并未按照《規定》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因此,造成“審批時限過期”的責任,并不在戶外廣告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
記者采訪獲悉,2006年,根據昆明戶外廣告行業實際情況,考慮到行業的穩定,昆明市城管局下發了《昆明市主城規劃區戶外廣告設置過渡期管理辦法》,實行為期3年(2006年至2008年)的過渡期管理。在過渡期內暫停審批戶外廣告,待昆明市戶外廣告詳細規劃編制完成后,按照詳細規劃再對全市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整改,凡不符合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昆明市主城規劃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規定》的戶外廣告,都要設置者自行拆除或予以強制拆除。
“在過渡管理期的時限期內,昆明市戶外廣告的分區域詳細規劃卻遲遲沒有出臺,而在規劃沒有出臺的情況下,拆除工作便開始大規模進行,且拆除的經濟損失,由設置者承擔。這讓我們十分不解。”一位廣告經營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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