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qū)人民法院一起行政訴訟案開庭。因進京上訪而被行政拘留五天的本溪市居民付秀芬,因不服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一紙訴狀將明山分局告上法庭。
上訪有罪?
2009年6月19日,已經(jīng)第三次進京上訪的付秀芬又被“接”回了本溪,但與前兩次遭口頭告誡不同,這一次“迎接”她的是行政拘留五天的處罰。
6月20日,本溪市明山區(qū)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下發(fā)了《關于對付秀芬煽動群眾非法上訪的處置建議》,稱“上訪者付秀芬多次非法煽動、串聯(lián)組織越級非正常上訪,嚴重影響了首都和地方的穩(wěn)定,且經(jīng)公安機關多次訓誡屢教不改,已違反了《信訪條例》、《社會治安處罰法》(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編者注)的相關規(guī)定,特別是嚴重違反了《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中第六條”的規(guī)定,因此建議公安機關對其處以行政拘留。
6月22日,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據(jù)此認定,付秀芬、殷杰組織張桂英等人于2009年6月19日到北京中南海上訪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非法越級,決定行政拘留付秀芬五天。
付秀芬拘留期滿獲釋后,越想越不服氣:“法律規(guī)定公民有上訪的權利,我又沒犯法,憑什么要拘留我?”她決定為自己討個說法。
付秀芬先是向本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了行政復議,但復議機關對其申請不予支持。無奈,付秀芬決定提出行政訴訟。
在今天的庭審中,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表示,對付秀芬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量刑適當。
對此,原告付秀芬提出質(zhì)疑,認為她沒有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法律規(guī)定決定。她在到達北京府右街之后,就被帶至北京的派出所,后被接訪人員接至本溪,其間并沒有擾亂任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也沒有導致任何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沒有任何法律規(guī)定,其作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來到北京市府右街是違法行為。
對于這一說法,被告明山分局表示,這是原告法律意識淡薄的體現(xiàn)。
原告代理人提出,首先原告依法上訪的行為沒有違法,即使違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也就是說,應由北京公安機關進行管轄處罰。
對此,被告明山分局稱,其處罰行為是按照公安部的“有關文件”要求,依法管轄作出處理。但當原告代理人質(zhì)問是依據(jù)哪個文件哪一條時,被告不予回應。
在法庭上,付秀芬表達了對自己遭遇的疑惑和不解:“為什么把我們的上訪和犯罪聯(lián)系在一起?如果政府對我們提出的問題妥善處理,我們也不會一次又一次地上訪。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是以各種理由將我們抓起來關押拘留。我們是相信政府的,但政府為什么總把我們當對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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