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書記批示
在多次反映問題沒有結果的情況下,2008年3月1日,村民代表將反映情況的聯名信送到了遼寧省省委書記張文岳手中。張文岳作了明確批示:李波、江瑞同志(分別為本溪市委書記、市長——記者注):可派人前往當地找寫信人了解相關情況,實事求是,依法處理。批示日期是 2008年3月24日。
村民們并不知道省委書記已經作出批示。2008年12月,他們到相關部門反映情況時,在辦公桌上意外發現了這份批示,大喜過望。
11月13日,本溪市林業局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確實有省委書記批示,市委督察室曾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和匯報,林業局是其中之一。
但當記者來到本溪市委督察室詢問對此批示的處理時,督察室的陳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員都表示對此沒有印象。
而記者來到明山區政府和區委采訪時,有關部門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請求,表示對此問題“不清楚”或“不好說”。
林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
記者從本溪市國土部門了解到,東興街道的土地在上世紀90年代農轉非時就已經劃歸國有,但大部分土地用途沒有變,所以沒有補償,只是近年部分土地轉為建設用地進行開發時,對地上附著物予以補償。
北京律師協會土地專業委員會委員趙春生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員隨土地征收已經全部轉為城鎮居民,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余的少量集體土地可以依法征收為國家所有。“征收不是征用,因此政府應該給予獲得城市戶口的失地農民一定的補償。”
對于樹林的所屬權問題,趙春生表示,《物權法》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村民擁有30年合同的山林,在變為公益林之后,應該得到補償。
趙春生認為,本溪市政府在《關于平頂山森林公園管理處移交市林業局管理的通知》中規定:“市政府決定將明山區東興街道辦事處管理的平頂山森林公園移交給市林業局管理,所有權不變,經營管理權移交平頂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將該公園規劃區內的森林作為生態林管理。”這種將管理權從所有權中剝離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林權歸屬問題也讓林業部門頗為苦惱。2006年11月,本溪市林業局曾完成過一份《關于平頂山生態公園原東興村資源整合的報告》。報告認為,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管理責任無法落實,造成管理真空,資源管護和招商引資工作難以開展,不僅村集體資產的效益不能充分發揮,還造成社會矛盾激化。“原東興村‘變戶不招工’政策,沒有妥善解決農民基本生活問題,農民失去土地,失去生活來源,又沒有低保,生活極其困難;而集體山林處置過程中村民又沒有知情權和參與權,村民利益無法體現,導致群眾上訪不斷,嚴重影響了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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