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海滄區法院11月13日對一起受賄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廈門市海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東孚中隊原副中隊長許世輝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賄賂,受賄金額達54.3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4月至8月間,許世輝利用負責轄區砂、石、土資源巡護檢查工作的職務便利,借查處海滄水廠一期項目土方工程污染路面和非法取土的問題,以他人名義“入股”該工程,兩次收受該工程承包人陳劍鵬等人所送的“分紅款”人民幣共計6.3萬元,并利用職務便利為陳劍鵬等人謀取利益。
2007年8月至2008年下半年期間,許世輝利用負責轄區市容衛生管理及城鄉規劃行政處罰的職務便利,以同陳劍鵬合作投標大溪工程塑膠項目為名,先后多次收受陳劍鵬所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45萬元,并先后接受陳劍鵬為自己或他人請托,在違章搭蓋的處理等方面利用職務便利為陳劍鵬謀取利益。
2009年1至3月期間,許世輝利用其負責查處盜挖高嶺土違法案件的職務便利,先后3次收受盜挖高嶺土的東孚鎮蕓尾村村民所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3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
廈門市海滄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許世輝身為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全面負責海滄區東孚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54.3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后,許世輝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記者鄭良)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