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法院日前對一起行賄、受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森在建筑工程招投標及施工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伙同他人向有關人員行賄人民幣111萬元,數額巨大,構成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萬元。
陳森是福州一名個體包工頭。2004年左右,陳森的表哥吳某(另案處理)與卓某(另案處理)以圍標的方式承接到廈門航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廈航福州公司)的部分工程。為了感謝廈航福州公司基建負責人溫亞峰(已判刑)在這個工程圍標及工程施工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吳某指使陳森向溫亞峰行賄人民幣共計90萬元。
2006年,廈航福州公司將工程的土建部分決算單交由福建弘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負責審核。為了感謝擔任弘審公司造價工程師的嚴騰在審核過程中對該項目盡量少核減以及盡快審核結束,吳某指使陳森送給嚴騰人民幣15萬元。陳森為了讓負責審核其個人承包的水電項目的俞承釗(已判刑)盡量少核減以及盡快予以審核,送給俞承釗人民幣6萬元。
福州市臺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森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伙同他人賄送公司人員人民幣111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嚴騰身為公司職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1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法院指出,陳森在共同的行賄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且能積極繳納罰金,依法應予以從輕處罰;嚴騰歸案后已退出全部受賄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福州市臺江區法院依法判決,陳森犯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萬元人民幣;嚴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記者鄭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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