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溫州11月24日電(記者 袁爽 實習生 沈蘭 通訊員 平法)今年5月,溫州某電梯有限公司擅自對未經檢驗合格的電梯進行維保,且因其維修未到位導致溫州塑膠公司一員工從四樓電梯井道墜落死亡,結果該公司被判承擔35%的責任,賠償79203.25元。近日,溫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2001年8月,浙江某塑膠公司向溫州某電梯有限公司購買簡易貨運電梯,并由電梯公司安裝及定期維修保養。2001年、2003年該電梯按相關規定進行定期檢驗,2004年報亭至今。但之后,塑膠公司未經批準重新啟用電梯,亦未對電梯進行定期檢驗。
2007年10月15日又與上述電梯公司訂立了《電梯維保服務合同》,約定有關電梯的維保服務及合同延期的付費方式等,履行期限至2008年2月25日。后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該電梯公司繼續派員對塑膠公司的貨運電梯進行日常維保。 2008年5月19日,距維保之后的第四天,塑膠公司員工呂某從四樓電梯井道墜落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
之后,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有:一是死者呂某本人不小心。二是塑膠公司未經批準重新啟用2004年已經報停的未經檢測的貨運電梯。三是電梯公司未按規定擅自對未經檢測的貨運電梯進行維修保養,對電梯存在的故障沒有及時修理,電梯帶病運行。之后塑膠公司被平陽安監局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電梯公司被平陽質監局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塑膠公司在向死者家屬作出賠償后,將電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分擔事故賠償責任,平陽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及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責任大小,電梯公司應承擔35%的損失,遂判決該電梯公司賠償79203.25元。
塑膠公司和電梯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從塑膠公司和電梯公司雙方簽訂的電梯維保服務合同內容可見,雙方的電梯維保法律關系是清楚明確的,結合本案的證據,可以確定塑膠公司員工(受害者)在四樓電梯井道墜落事故發生的其中原因之一,系電梯公司維保人員在電梯維修保養過程中,對機械電氣聯鎖未調整到位所致。
因此,電梯公司對該事故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塑膠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啟用已經報停的未經檢測的電梯,且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根本的原因,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故原審法院根據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責任大小,確定電梯公司承擔35%的責任,由塑膠公司承擔65%的責任,是合理得當,于法有據,雙方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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