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公安部掛牌督辦的白玉崗等27人涉黑案進行二審宣判,駁回白玉崗、沈進位等人的上訴。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12月,白玉崗從監獄釋放后,為了斂財和樹立強勢地位,糾集獄友和一些有前科、劣跡的人員結成團伙,通過安排掙錢門路、擺平事端、結親戚、拜把子等手段,逐步形成了以白玉崗為組織者和領導者的涉黑組織。該組織通過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討債等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非法利益,用以支持該組織的違法活動。至2008年案發,該組織在白玉崗的組織、領導下,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大肆進行違法犯罪,其中故意傷害犯罪5起,致2人重傷,2人輕傷;尋釁滋事犯罪17起,致6人輕傷,6人輕微傷;聚眾斗毆犯罪2起;破壞生產經營犯罪1起,敲詐勒索犯罪2起,強迫交易罪2起。白玉崗團伙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在南陽市周邊地區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09年6月30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白玉崗、沈進位無期徒刑,劉保敬、周正文和付建麗(白玉崗妻子)分獲19年、18年和12年有期徒刑,其余被告人除馬文曉因犯罪情節顯著輕微被免于刑事處罰外,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管制。一審宣判后,白玉崗、沈進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白玉崗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強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法院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對原判決有關上訴人定性和量刑部分予以維持。(盧國偉 王彬 馬景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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