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義、張群兩夫妻制售假證,為遮人耳目,還雇請5個十多歲的流浪兒為他們打廣告、收資料、送證、收錢。昨日,江北區法院認定兩人構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兩人拘役8個月。
7月28日下午5時,楊義讓“員工”小靈把收到的“貨款”送到江北區第一人民醫院對面。小靈把590多元“貨款”送去時,楊義正和妻子張群坐在他們買的桑塔納轎車里等待。小靈把錢從車窗塞進去時,警察忽然出現,將楊義、張群、小靈截住。當天,民警從楊義的租賃屋內查獲偽造證件的電腦、鋼印機、塑封機等,并在另一處租賃屋找到楊義、張群雇請的小“員工”小余、小川。
據了解,小靈等人均是十四五歲的流浪兒,共有5人,他們都管楊義叫“哥哥”,張群叫“姐兒”。楊義夫婦之所以提供吃住找他們跑腿,很大一個原因是想逃避警方的打擊。
制假夫妻這樣操控孩子們
身份證上顯示為15歲的小靈看上去只有十一二歲,他不愿說自己家在哪里。在警察面前,小靈講起了自己給楊義、張群打工的經歷:
我是今年3月在紅旗河溝汽車北站流浪時認識“哥哥”(指楊義)的。他喊我跟他去辦證,管吃管住,每個月兩千塊錢。我答應了,跟他來到江北區三鋼一路一處租賃房里。房子是“哥哥”租給我們住的,到了之后,我認識了小倫。小倫比我還可憐,他只有一只手,后來他們都叫他“一把手”。
“哥哥”給我們發了兩個小靈通,專門用于收資料、送證、收錢聯系用的。經“哥哥”口授,我很快學會了如何跑腿:每次都是他給我打電話,叫我去和他已經聯系好了的買家見面,收下買家客戶資料并收取一定定金;之后“哥哥”會打電話給我,告訴我在哪里等他來取;假證做好后,他再給我打電話,告訴我在哪里等他;他把做好的假證用信封裝好給我,信封上寫上買家的聯系電話和該收的費用,讓我和買家聯系交易;交易完成后,“哥哥”再打電話給我,告訴我在哪里等他來收錢。
“哥哥”說的每個月兩千塊錢的工資一直沒給,我們都是在平時跟買家交易后,自己每天拿30塊做生活費,有時候“哥哥”也發給我們5~10元的零錢。
后來,小川、小余、小蔣等人也先后來到出租屋。聽說,“哥哥”開始都給他們承諾了月薪的,至少都是800元,后來都沒有兌現。
我們白天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哥哥”打電話來就出去。平時都是我、小余兩個人送貨,但晚上我們五個人都要去打廣告。每天晚上9點左右,“哥哥”還要打電話把我們五個人都喊出來在江北區第一人民醫院外面的岔路口等他,他開車來接我們去大石壩、龍頭寺、南橋寺這些地方打廣告。
有時候走得近,“哥哥”就自己走了,叫我們自己回去;有時候走得遠,“哥哥”就在附近等我們一起回去。我一般和小倫一起在一個地方打廣告,他們3人也是出去打廣告,到哪兒去了我不知道。凌晨四五點鐘,我們大家都會回來。
聽小川說,他是半夜在觀音橋睡覺時碰到哥哥的。哥哥說給他介紹一個工作,他就來了。
-律師說法
流浪兒未滿十六歲
不負刑責可予處罰
由于小靈、小余、小川均未滿16周歲,公安機關并沒有將他們移送檢察機關。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律師喻開渝稱,雖然3人受非法雇傭實施了相關犯罪行為,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所以他們不構成犯罪,但可以由有關機關處以與他們年齡相適應的處罰。
楊義、張群雇傭童工為何沒罪加一等?喻開渝稱,按《勞動法》規定,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本案中,楊義夫婦雇傭的小川、小靈等均不滿16周歲,是非法雇傭童工。由于我國刑法沒有“雇傭童工罪”,故他們的這一行為不受《刑法》調整,可以由勞動部門處理。如果他們雇傭的是成年人,則成年人是從犯,也構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偽造身份證罪!(文中未成年人均為化名)(本欄稿件由記者 莫雪慶 采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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