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反應
受害人應獲得相應精神賠償
律師對判決感到“遺憾”,認為性侵害對心理傷害大
在判決中,李蕊蕊經濟損失被認定為交通費457.2元、醫療費1145.4元、就醫住宿費504元、誤工費194.3元,共計2300.9元。這與附帶民事訴狀中索賠10.5萬相距甚遠。
“對于判決我很遺憾。”律師張荊表示,他們聽取當事人意見后,決定是否上訴。
據了解,在附帶民事訴狀中,李蕊蕊要求徐建賠償其經濟損失包括交通費763.2元,醫療費1226.4元,誤工費685.28元,就醫住宿費、伙食費2512.5元,心理治療費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共計10.5萬元。
在判決中,占到10萬元的“心理治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均未獲支持。
“性侵害造成的心理損害,遠遠損過了她的身體損害。”張荊表示,雖然附帶民事訴訟有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但性侵害和其他人體損害有所區別,對心理傷害很大,造成身心傷害時間長,將會是一生的陰影。因此針對性侵害案件,應該考慮其特殊性,沒有補償對性侵害受害人不公平。
此外張荊認為,心理治療費是有法律依據的,心理治療費也應該考慮。這些治療費用高昂,李蕊蕊本人并沒有這個經濟能力。
- 現場回訪
事發簡易房已被拆除
昨晚6時許,曾經的聚源賓館門口寫著“賓館住宿”、長約數米的燈箱招牌發出醒目光芒,但招牌上卻未見有“聚源”二字。
前庭門臉只有普通單元房大小。說起“桐柏縣駐京辦”,樓內的住戶一臉茫然,但說起8月4日的強奸案,立即就會得到這里就是案發地的肯定答復。
前臺服務員對此案一無所知,稱該賓館無“桐柏縣駐京辦”。直到提起那棟住上訪人員的小樓,服務員才告知就在食堂旁邊,今年10月前已被拆除。
位于賓館主樓和食堂旁的一堆廢虛,被賓館工作人員證實就是李蕊蕊稱做“小灰樓”的案發簡易房,這里剩下的只有滿地的建筑垃圾,和堆放的十幾張床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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