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王建強因泄憤撞死人,日前被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9年4月13日,50歲的公交司機王建強為發泄對所在單位南京市中北(集團)巴士公司的不滿,萌生了殺人報復的念頭。當晚9時許,王建強從紅山路的公司停車場,私自駕駛一輛114路公交車,行至龍蟠路“花木公司”公交站時,故意撞向多名等車的乘客,李某、徐某被撞倒,迎面駕駛助力車的孫某也被撞上。王建強駕車行駛至黑龍江路與中央路路口時,又將一輛出租車和一輛轎車撞損,隨后被另一輛出租車及警務亭保安攔停,并被抓獲歸案。此時被撞的孫某已死亡。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7月,王建強與同事楊某發生糾紛并互毆,經公安機關鑒定,楊某被毆構成輕傷,后王建強多次強求中北巴士公司為自己評定工傷,2009年4月13日13時許再次來到中北巴士公司,采用堵大門等方法,要求中北巴士公司解決問題,因未得到滿意結果,遂生駕駛公交車殺人以報復單位及社會的惡念。
公訴機關南京市檢察院認為,王建強故意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王建強沒有提出異議。 (記者朱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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