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5時,一輛本不應該在這個時候出現在北京五環路上的大貨車卻在東五環內側車道上飛馳。突然間,為避讓前車的緊急制動,大貨車猛然向左轉向……剎那間,體型龐大的貨車闖過中心隔離護板,沖向對面車道,隨即與行駛中的3輛小客車迎面相撞。7死1傷,一場悲劇就此釀成。
事發于5個月前。近日,7名遇難家屬中的5人以及被撞車輛的車主,將肇事司機劉平、大貨車的真正車主李令洪、肇事車輛的掛靠單位山東省德州市平原縣路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以及相關的保險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賠共計440余萬元。
然而,法庭上,各方當事人的互相推諉,卻讓這400多萬元的賠償變得撲朔迷離。
飛來橫禍
摧毀7個家庭的幸福
7月28日,車禍中喪生的5名中建三局的職工正在從天津回北京的路上。但是,那輛半路殺出的大貨車卻“封”住了他們回家的路。
遇難的馬某是中建三局的項目總工。車禍發生時,馬某的妻子已身懷9個月身孕,這個小生命還未出生就已失去了父親。
而車上最年輕的張某,今年剛滿25歲,大學畢業僅僅兩年,又是家中的獨子。他的突然離去對已年過半百的父母來說可謂致命的打擊。從那天起,張某的母親就再也沒有下過床。
遇難司機譚某,同樣是上有老下有小,是家中的重要經濟支柱,大女兒今年才剛滿7歲,而小兒子尚在襁褓之中便已失去了父親。
……
一場車禍帶給7個家庭無法彌補的創傷。12月8日,面對法庭的審理、律師的陳述,坐在旁聽席上的幾名家屬頻頻落淚。
庭審當日,此次沒有提出賠償請求的另外兩名死者的家屬也出現在了旁聽席上。
死者郭某的兒子小郭告訴記者,自己之所以沒有提出訴訟,是因為,以他們現在家里的狀況,根本無力支付保全財產的抵押金。“父親走后家里基本沒有了收入,本來就沒有工作的母親因為這場打擊還患上了抑郁癥,而我還在上大學,所以只能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說到這里,小郭沉重地嘆了口氣。
記者了解到,肇事貨車還配備了后掛車,兩車是分別投保。事故發生后,掛車的保險公司已將62萬元保險賠款匯到了朝陽交通支隊的賬戶中,用于支付死者的喪葬費,而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也于庭審前主動啟動了相應的理賠程序。除此之外,肇事司機劉平也已賠償1萬元,車主李令洪賠償了7.4萬元,肇事車輛掛靠單位賠償了5萬元。但是,相對于400余萬元的索賠額,這些賠償無異于杯水車薪。
據原告方的代理律師李振江介紹,為了盡可能讓死者家屬的賠償請求得以兌現,他們已經通過法院成功保全了山東平原縣路翔物流運輸公司的22輛掛靠貨車,總價值400多萬元。
但是,這400多萬元最終能否實實在在地交到死者家屬手中,目前仍是個未知數。
“踢皮球”
3個財產狀況堪憂的被告
“我相信,我們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合法合理的,應該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將來這些訴訟請求能否執行到位,還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李振江對記者說。
12月8日開庭前,李振江曾受死者家屬的委托,到肇事司機劉平的老家進行實地調查,希望能找到一些可供保全的財產,但卻無功而返。劉平的父親之前也因交通事故被判賠償,這筆賠償款至今都還沒有付清。如今,可供保全的就只剩下劉平家里的農村宅基地了。可是,即便將此保全,到了案件執行階段也很難處理。
而對實際車主李令洪財產的調查情況也不樂觀。李令洪現在居住的房子已經被有關部門查封,而且此處房產內共居住了包括其外祖母在內的6個人,房子的產權還是個有待解決的問題。
“山東平原縣路翔物流運輸公司那邊,雖然我們保全了他們22輛掛靠貨車,但路翔公司隨后就提出了異議,認為自己只是上述車輛的掛靠公司,這些車并不歸自己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措施。”李振江告訴記者,他們也多次去查證這些車是否歸路翔公司所有,卻屢次遭到拒絕,因此到現在他們仍無法確認,這些車輛是否確實是路翔公司的財產。
除了堪憂的財產狀況,被告的態度也令死者家屬多了一份擔心。
庭審當日,路翔公司、車主李令洪、肇事司機劉平都曾當庭道歉,但在賠償責任問題上,三方卻“踢起了皮球”。
路翔公司認為,自己只是肇事貨車的掛靠單位,雖與掛靠車主間存在利益關系,但不是無限責任,只應在利益范圍內進行賠付;李令洪則提出,其已經承擔了部分數額的賠償責任,實際肇事者劉平才是事故的責任人,應該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可劉平的代理人卻認為,劉平和車主為雇傭關系,劉平是在工作中發生的事故,且事故是因劉平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的,并不存在主觀故意,因此應由車主和掛靠公司負主要賠償責任。
對于案件的勝訴充滿信心的死者家屬們,對將來的執行充滿擔憂。他們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參照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的處理方式,先行墊付被害人的賠償款項。
對此,李振江向記者表示:“在重大事故中,很多受害者家屬確實需要緊急救助,而根據有關部門今年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現有的救助基金還是更多地針對傷者,較少涉及到對死者的撫慰。因此應該考慮由社會力量建立交通事故賠償基金或由政府直接撥付相應經費,逐步建立起有效的重大事故死亡人員救助機制。”
現實困境
法院執行確有難解之題
事實證明,死者家屬對于“賠償難”的擔憂并非沒有憑據。
記者從北京市的幾個法院了解到,近年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呈現出明顯的上升態勢,索賠金額大幅度增長。而與此同時,責任人的自動履行率卻逐年遞減,案件執行的難度越來越大。
東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庭的一位法官告訴記者:“面對一個個等待救命錢的死傷者家屬,我們一貫是窮盡一切執行手段,但卻收效甚微。執行款不能及時全額到位已經成為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很多受害者家屬甚至因此對法院的執法公正性產生了懷疑。而事實上,法院在執行中確有難解之題。”
據該法官介紹,交通肇事案件賠償難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責任人缺乏賠償能力。很多情況下,當事人即便變賣家產仍遠不足以賠償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特別是一些特大交通事故,有的車毀人亡,有的被判處刑罰,肇事者自身已經喪失了基本生活能力,賠償更是無從談起。“此外,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使得通過保險獲得賠償在立法層面上有了依據,但仍然存在著受害人訴前難以向保險公司理賠等問題。”
記者了解到,交通事故受害人通常在起訴前都會向加害人及其保險公司尋求賠償,但卻很少能夠獲得賠付,原因就在于現行的保險賠償機制并不順暢,受害人向保險公司求償需要瑣碎的手續,而且保險公司往往在確定賠償金額時機械地適用保險業內部規范,遲延賠付、拒賠情形仍然較多。
對此,東城法院法官王磊告訴記者,目前機動車主投保意識都已明顯提高,除交強險外往往還會投保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三個險種的保險如果能夠有效銜接,在很多情況下是基本能夠彌補車禍造成的損失的。但是,對于大型貨車,依賴現有保險制度仍遠遠不夠。大型貨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往往會造成非死即傷的惡性后果,很多貨車運輸公司雖然主動要求投保高額保險,但保險公司往往出于自身經營風險的考慮,拒絕承保更高保險金額的責任險。一旦責任人無力賠償,直接的后果便是被害人難以得到足額賠償。本報記者 李松 黃潔 本報實習生 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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